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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7年・经当局摘发暴露,未办结婚与子女认知手续而不许可|与2岁子女非法残留的案例(C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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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7年・经当局摘发暴露,未办结婚与子女认知手续而不许可|与2岁子女非法残留的案例(C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平成27年・经当局摘发暴露,未办结婚与子女认知手续而不许可|与2岁子女非法残留的案例(C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应办的手续未先行办妥,会招致不利,本案即属此例。本文取自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C类型(外国人家族)不许可第3案例。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当局摘发。本人在日约9年、违反约6年11月。子女生于本邦之后未取得在留资格,记载为2岁。无刑事处分,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特记事项为:未办结婚与子女认知的手续。对方为何人,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2):以与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为积极要素,前提在于法律上的婚姻或亲子关系。本案既未结婚亦未认知,缺少落入该要素的基础。
  • 积极要素・第2之2(3):子女2岁,尚未在本邦的初等中等教育机关就学。子女利益获明示乃令和6年3月修订。
  • 积极要素・第2之9:端绪为当局摘发,不符合自行出面这一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6年11月。令和6年修订已将其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就个案查阅条文确认。
  • 第2之3所列素行不良之情事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27年C类型的许可第1案例,系母子共同出头申告,违反期间仅约9月,2名子女均生于本邦,母子皆获定住者(3年)。本案则由摘发暴露,违反持续约6年11月,佐证家族关系的法律手续亦未办结。可读为:能呈现积极要素的线索过于稀少,即分开了结论,未能达到第3所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这一标准。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聚焦2点。

第1点,手续的先后。结婚与认知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构成呈现家族关系的基础。本所亦曾在结婚与认知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的案件中,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手续成立,进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手续纵有阻碍,也不必在该时点放弃。

第2点,由摘发暴露时的初动。与自行出面不同,无从取得第2之9的积极要素。正因如此,须自违反审查阶段起即提出佐证家族关系与生活实质的资料。注4规定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在发付之后才办妥手续,评价亦难以移动。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并非该年判断的全部。纵然情事相似的不许可例并列,也不能据以预先决定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女性当事人被指助长非法就劳,本所为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是否无须故意过失这一从来实务的当否继续提起诉讼。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结婚与认知的手续,宜在退去强制程序开始之前办妥,方有意义。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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