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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7年・子女受认知取得定住者,母亲仍不许可|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父亲已回本国的案例(C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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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7年・子女受认知取得定住者,母亲仍不许可|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父亲已回本国的案例(C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平成27年・子女受认知取得定住者,母亲仍不许可|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父亲已回本国的案例(C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子女纵有在留资格,母亲的在留亦非当然获准,本案即示此理。本文取自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C类型(外国人家族)不许可第2案例。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母子共同出头申告。母亲在日约9年10月、违反约3年10月。子女一栏记载:生于本邦、非法残留,在日约4年10月、违反约3年10月。无刑事处分。特记事项载明:以日本人配偶者身分在留期间与同国人生育子女;子女受父认知而取得定住者的在留资格,惟该父已与其他同国人女性结婚并回本国;另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2):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永住者、定住者等)者的家族关系,可比照(1)受考量。惟本案子女之父已回本国并与其他女性结婚,家族结合的现状难以作为积极要素受评价。
  • 积极要素・第2之2(3):子女生于本邦,在日约4年10月,就学情形并无记载。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获明示乃令和6年3月修订。
  • 积极要素・第2之9:母子共同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母亲的非法在留约3年10月。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以及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27年C类型的许可第3案例,同样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惟子女的在日期间约9年8月,母子均获定住者(1年)。本案子女的在日期间为约4年10月。依第3的判断手法,分水岭在于子女的生活是否已具备足以超过退去强制经历这一消极要素的厚度;加以父亲已回本国,家族关系的现状亦难以作为积极要素呈现。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提出2点。

第1点,子女已有在留资格时的主张方式。子女身为定住者仅是起点,尚须呈现监护养育现由母亲实际承担的实质。同居状况、家计一体性、日常养育由何人承担等佐证资料为其核心。此为一般性整理,所需资料因案件而异。

第2点,有被退去强制经历时的应对。过往经历无从变动,唯有及早累积足以超过它的积极要素。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注4规定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在出头申告之前即着手准备,自有其意义。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载入案例集者每年约20件,并非该年判断的全貌。纵有相同组合的不许可例,亦不足以决定自身案件的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当事人被指为特殊诈骗的取款人而多次再度逮捕,本所以彻底的侦讯应对与对不当侦讯的抗议,为其取得全部案件的不起诉处分。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受追问者并非子女有无在留资格,而是监护养育的实质由何人以何种方式承担。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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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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