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7年・未取得在留资格的16岁子女与母亲同获定住者(1年)|在日约23年8月、违反约14年2月仍获准的案例(C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生于日本却始终未取得在留资格的子女,与其母亲,本案即属此例。本文取自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C类型(外国人家族)许可第2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母子共同出头申告。母亲在日约23年8月、违反约14年2月。子女生于本邦之后未取得在留资格,记载为16岁。无刑事处分,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许可内容为母子均获定住者(1年)。子女的就学状况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3):该项以在本邦接受相当期间教育、于本国就学有困难、已融入地域社会的子女及其监护养育者为对象。本案子女生于本邦且已16岁,惟就学情形并无记载,尚不能断言符合该项。
- 积极要素:与家人在本邦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乃令和6年3月修订所明示(依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积极要素・第2之9:母子共同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母亲的非法在留长达约14年2月。令和6年修订已将其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故同样情事在今日的评价可能更为严格。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就个案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尽管非法在留长达约14年2月,仍获许可。使天秤倾斜者,可读为子女生于本邦,至16岁的生活几乎全部在本邦度过,且母子共同自行出面。同属平成27年C类型的不许可第3案例,在日约9年、违反约6年11月,子女仅2岁,端绪为当局摘发。子女在本邦累积的年月厚度,以及暴露端绪是否出于自行出面,应处于分开结论的中心。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提出2点。
第1点,生于本邦的子女未取得在留资格这一状态。手续如何办理,子女本身并无选择余地。可归责性薄弱一点,宜正面主张。
第2点,非法在留长期化时的组织方式。第2之5于令和6年修订后成为明确的消极要素,惟其间在本邦建立的关系,另有作为积极要素受考量的保留。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注4规定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显示在学与地域往来的资料宜及早提出。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的案例每年仅约20件,并非获准案件的全部。纵然找不到与自身情事相同的许可例,亦不足以证明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女性当事人因助长非法就劳而面临强制退去的危机,该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本所仍为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是否无须故意过失这一从来实务的当否,继续提起诉讼。
本所亦办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案件。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使非法在留已长期化,能否以资料呈现子女在本邦累积的生活,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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