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7年・觉醒剂取缔法违反受惩役2年缓刑3年而不许可|婚姻约8年4月、违反期间仅约2月仍未获准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婚姻期间约8年4月,非法残留仅约2月,仍未获准。本件出自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3案例。
违反态样是刑罚法令违反(非法残留),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9年7月,其中违反期间约2月。婚姻期间约8年4月,夫妻间无子女。配偶的在留资格案例集并无记载,无从判明。刑事处分为依觉醒剂取缔法违反,受惩役2年、缓刑3年的判决(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特记事项一栏为空白。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现行指引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婚姻期间约8年4月,就共同生活的相当性而论已足。惟该款应特别考量的积极要素乃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本件配偶的在留资格并无记载,故能否落入此项无从判断。
- 第2之9:端绪为警察逮捕,故并无自行出头所生的积极要素。
- 第2之6(消极):药物关系法令违反的有罪判决。入管法24条4号チ以药物关系法令违反的有罪为退去强制事由,纵附缓刑亦该当。
- 第2之5:约2月的非法在留期间。期间之短显然未左右结论。
分水岭在哪里
本件期间层面反而有利。婚姻约8年4月为平成27年B类型中最长,非法残留亦仅约2月。仍未获准,可读为药物关系法令违反有罪判决这一消极要素之沉重。
同类型许可第1案例婚姻约5年5月,无刑事处分,配偶经明记为定住者而获准。两者并置可见:婚姻期间之长固然有利,惟尚不足以翻转药物案件的有罪判决。
律师评注
其一,此类型无法把缓刑设为目标。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且排除全部缓刑;而4号チ纵附缓刑亦该当。既然取得缓刑而退去强制事由本身依然留存,则若在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该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或可不致产生。
其二,对药物的认识。持有或使用的案件中,对标的物系管制药物的认识可能成为争点。入管实务长期沿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做法,松村大介律师正就其当否提起诉讼并持续进行。于刑事阶段彻底争执认识,会成为其后入管程序的地基。至于结论,无从预测。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刊载约20件。纵使同年B类型中找不到药物案件的许可例,那也并非网罗性的统计。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当事人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穷尽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经媒体报道的重大案件,本所亦多有承办。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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