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7年・婚姻期间14日、于当局收容期间成立婚姻而不许可|自技能实习处逃走、警察逮捕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婚姻期间14日,且该婚姻系于当局收容期间成立。本件出自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2案例。
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3年3月,其中违反期间约1年2月。婚姻期间14日,夫妻间无子女。配偶的在留资格案例集并无记载,无从判明。无刑事处分。特记事项载有两点:自技能实习处逃走;于当局收容期间婚姻成立。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现行指引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该款应特别考量的积极要素,乃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且准于第2之2(1)。婚姻期间仅14日,共同生活与相互扶助的实质无从认定。配偶的在留资格亦无记载,此项能否立起无从判断。
- 第2之9:端绪为警察逮捕,故并无自行出头所生的积极要素。
- 第2之5、第2之6(消极):约1年2月的非法在留期间与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此外,自技能实习处逃走的经过,会被评价为自行放弃在留资格所据的活动。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结婚登记系于退去强制手续进行之中办理,此即本件核心。指引第2之2(1)(ウ)排除伪装婚并要求共同生活的相当期间,其旨趣在于审查婚姻的实质而非形式。程序开始之后仅完成登记者,依此旨趣观之,难以作积极要素运作。
同类型许可第5案例婚姻期间约5月,虽亦不长,惟夫妻间有未成年子女,配偶为永住者亦经明记,且系自行出头而获准。登记之前家庭生活是否已有累积,即为分歧所在。
律师评注
其一,时机的问题。结婚与认知若与退去强制手续的推进相竞而行,往往难以转化为评价。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程序后段所造之情事,构造上难以企及。自关系实际开始之时即留存资料,终究是最可靠的准备。
其二,因逮捕而暴露时的初动。人身受拘束的状态下,当事人本人无从收集资料。宜于逮捕直后选任辩护人,并确保立场为当事人本人服务的翻译,把事实关系准确留于记录。供述译出的细微差异,会同时影响其后的刑事手续与入管手续。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手续中结婚的案件找不到许可例,并不意味以该情事提出申请一律无益。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具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国际报道之案件的承办实绩,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亦多有承办。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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