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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7年・因自技能实习处逃走的经过而不许可|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婚姻约11月仍未获准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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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7年・因自技能实习处逃走的经过而不许可|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婚姻约11月仍未获准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平成27年・因自技能实习处逃走的经过而不许可|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婚姻约11月仍未获准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自行出头,亦无刑事处分,仍未获准。本件出自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1案例。

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10年2月,其中违反期间约7年2月。婚姻期间约11月,夫妻间无子女。配偶的在留资格案例集并无记载,究竟为何种资格无从判明。无刑事处分。特记事项载明自技能实习处逃走。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现行指引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该款所定应特别考量的积极要素,乃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之间的家族关系。本件配偶的在留资格并无记载,能否落入此项,从案例集记载无从判断。
  • 家族关系:婚姻期间约11月且无子女,未能满足相当期间共同生活这一要素。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第2之5、第2之6(消极):约7年2月的非法在留期间,以及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期间长期化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修订。此外,自技能实习处逃走的经过,会被评价为自行放弃在留资格所据的活动。

分水岭在哪里

确实立起的积极要素仅出头申告一项;婚姻约11月、无子女,配偶的在留资格亦无记载。另一侧则并列约7年2月的非法在留与自技能实习处逃走。指引第3载明须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方朝许可方向检讨,故在此配置下天秤未曾摆动。

同类型许可第1案例同为出头申告且无刑事处分,惟明记配偶为「定住者」,婚姻期间约5年5月。分歧之处在于:能否呈现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以及婚姻的期间与实质是否累积。

律师评注

其一,以技能实习在留资格来日者的案件,离开实习处的经过本身即成判断对象。其背景从案例集记载无从得知;惟若确有不得不离职的情事,是否留有可资佐证的记录,会改变观感。于咨询阶段把经过整理成时间顺序,并确认客观资料之有无,乃出发点。

其二,确认配偶的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二者可直接立于第2之2(2)的基础,属别表第一者则不直接落入。此时须改以本人的在留资格该当性(第2之9)、人道上的考量、子女利益等其他支柱构筑。究竟凭哪一支柱应战,宜在违反审查阶段之前定妥,此为实务要点。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刊载约20件。纵使找不到有离开技能实习处经过而获准之例,那也只是摘录范围内的倾向。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并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女性因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现仍在诉讼中正面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的界限。该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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