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7年・配偶为永住者且有1名未成年子女而获在留特别许可|在日约3年10月中约3年9月为非法残留仍获准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4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使在日期间几近全部为非法残留,只要家族关系的支柱立起,仍有获准的可能。本件出自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4案例。
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3年10月,其中违反期间约3年9月,合法在留仅1月左右。婚姻期间约1年3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配偶的在留资格为「永住者」。无刑事处分。许可内容是「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现行指引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积极):配偶的「永住者」属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故直接落入该款应特别考量的积极要素。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支撑准于第2之2(1)(ウ)的评价。
- 子女利益(积极):保护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本邦生活这一利益。此项明示始于令和6年3月修订。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第2之5、第2之6(消极):约3年9月的非法在留期间,以及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查阅条文确认。
案例集未记载构成素行不良(第2之3)的情事。
分水岭在哪里
在日期间大半属非法残留,惟积极要素一侧备齐与永住者的婚姻、未成年子女、出头申告三项,消极要素则集中于非法在留一点。以指引第3的框架观之,可读为积极要素明显超过的配置。
同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婚姻约2年3月,亦有1名未成年子女,却未获准,原因在于窃盗的实刑判决与前科。同为1名子女,结论却因刑事处分之有无而相反。可见除备齐积极要素之外,不制造沉重的消极要素同样重要。
律师评注
其一,出头申告的时点。本件系于违反期间约3年9月之时自行出头。第2之9的积极要素固然认于出头这一行为本身,惟非法在留期间以当局认知之时为终点计算,期间愈长,消极要素亦愈膨胀。在结婚、生育等积极要素成形之际迅速行动,往往左右结果。
其二,举证的次第。永住者配偶的在留卡与住民票、结婚登记文件、子女出生与养育相关资料,宜在违反审查阶段之前备齐。依指引注4,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此为一般性解说,所需资料因个案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刊载案例的情事组合与自身不合,与可能性之有无乃另一回事。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并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一位女性因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现仍在诉讼中正面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的界限。该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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