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7年・因当局查获暴露的非法残留仍获在留特别许可|婚姻约1年、1名未成年子女、违反期间约1年10月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5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并非自行出头,而是因当局查获而暴露的案件,也有获准的可能。本件出自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5案例;平成27年A类型的5件许可案例中,因查获而暴露者仅此一件。
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为当局查获。在日期间约3年9月,其中违反期间约1年10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年,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无刑事处分。许可内容是「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特记事项一栏为空白,更多情事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现行指引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积极):与日本人的合法婚姻,以及夫妻间1名未成年子女。婚姻期间约1年为5件中最短,惟子女的存在印证婚姻的稳定。
- 子女利益(积极):保护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本邦生活这一利益。此项明示始于令和6年3月修订,故今日或有较本件更积极评价的余地。
- 第2之9:端绪为查获,故并无自行出头所生的积极要素。
- 第2之5(消极):约1年10月的非法在留期间。就期间而论并不算长。
- 第2之6(消极):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本件缺少出头申告这项积极要素。予以填补者,可读为含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生活实质,与违反期间仅约1年10月这两点的组合。
同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因警察逮捕而暴露,婚姻期间约2年8月,比本件更长,惟另有罚金的略式命令,且同居与婚姻的实质受到质疑而未获准。比起婚姻期间的长短,家庭生活确实存在、以及除违反本身外未背负其他消极要素,作用更大。
律师评注
其一,因查获而暴露时的初动。既无法动用出头申告这项积极要素,余下的支柱便集中于家庭关系的举证。人身受拘束的状态下,当事人本人无从收集资料,于是由配偶或家人承担备齐住民票、租赁契约书、显示家计一体性的记录、子女状况相关资料的角色。及早确保立场为当事人本人服务的翻译,对准确传达事实关系亦有意义。
其二,在哪个阶段争取。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资料宜在违反审查阶段之前提出。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因查获而暴露却获准的例子每年寥寥,惟确实存在,如本件即是。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一位当事人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穷尽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经媒体报道的重大案件,本所亦多有承办。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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