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7年・内缘期间约11年9月获得评价而准予在留特别许可|法律婚仅约1年6月、无子女、非法残留约15年6月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法律上的婚姻期间仅约1年6月,夫妻间又无子女,仍然获准。本件在思考婚姻期间如何评价时不可或缺,出自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2案例。
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15年6月,违反期间亦约15年6月。婚姻期间约1年6月,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特记事项载明内缘期间约11年9月。许可内容是「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现行指引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积极):该项并列合法结婚、相当期间共同生活与相互扶助、夫妻间有子女等婚姻稳定且成熟三点。本件法律婚仅约1年6月且无子女,单看文字似要素不齐;惟加上内缘期间,共同生活长达约13年3月。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第2之5(消极):约15年6月的长期非法在留期间。此项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3月修订。惟该项另有保留:其间若已与日本人及地域社会建立关系,则另行作积极要素考量。
- 第2之6(消极):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关键可读为:衡量婚姻的稳定与成熟,并未只用法律婚的期间。内缘期间约11年9月被写入特记事项,可视为当局已把该段期间纳入评价。
无子女一点,通常构成第2之2(1)(ウ)「夫妻间有子女等」的欠缺。惟该项并未把子女存在设为必备要件,只是举其为稳定的例示。约13年3月的共同生活,可读为已取代该例示而成为凭据。同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婚姻约1年10月,比本件更长却未获准,记载的情事是同居与婚姻的实质受到质疑。
律师评注
其一,内缘关系的举证。只要以证据呈现事实婚的期间,法律婚过短这一不利,实质上有可能获得填补。重心在于把显示同居起始时点的住民票履历与租赁契约书、显示家计一体性的记录、与亲属及邻里往来的资料,按时间顺序连贯排列。约11年9月之长,仅凭陈述书不足,须靠客观资料累积。所需资料因个案而异。
其二,与长期非法在留的关系。约15年6月在现行指引下属明示的消极要素,故本件这一修订前的判断,未必等同于今日的评价。反之,若正面主张该段期间内侧累积着约13年3月的共同生活,则有余地接上第2之5的保留。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刊载约20件。纵使找不到其他内缘期间较长的许可例,那也只是摘录范围内的情形。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一位女性因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现仍在诉讼中正面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的界限。该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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