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7年・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1年5月获在留特别许可|在日约3年5月中约2年5月为非法残留仍获准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日期间过半为非法残留,结果会如何。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中,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1案例的结论为许可。
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3年5月,其中违反期间约2年5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年5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无刑事处分。有无被退去强制经历,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许可内容是「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积极):与日本人合法结婚,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夫妻间有子女,婚姻稳定且成熟。本件婚姻期间约1年5月并不算长,惟有1名未成年子女,直接接上此项。
- 子女利益(积极):保护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本邦生活这一利益。此项明示始于令和6年3月修订。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第2之5(消极):约2年5月的非法在留期间。此项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修订,此前既可能积极亦可能消极。
- 第2之6(消极):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查阅条文确认。
案例集未记载构成素行不良(第2之3)的情事。
分水岭在哪里
在日约3年5月之中,约2年5月为非法残留,合法在留仅约1年。仍获许可,可读为:含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生活实质,加上自行出头这一入口,压过了期间层面的不利。
同为平成27年A类型的不许可第1案例,在日约13年9月、违反约9年11月、婚姻约1年10月,婚姻期间比本件更长却未获准,记载的情事是同居与婚姻的实质受到质疑。可见倾斜天秤者并非期间的数字,而是能否呈现家庭生活的实质。
律师评注
本件无刑事处分,故焦点落在初动与举证的组织方式。
其一,出头申告这一入口。出头本身即第2之9的积极要素;此外还可在人身未受拘束的状态下收集资料。住民票、租赁契约书、显示家计一体性的资料等,均可从容备妥。
其二,在哪个阶段提出。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的顺序推进,在留特别许可属最后阶段的判断。惟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自违反审查阶段起即宜提出支撑积极要素的资料。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只是实际许可件数的极小部分。找不到与自身相似情事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的可能。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其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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