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8年・以自营公司之虚假在职证明书帮助他国人在留而不许可|纵无刑事处分亦未获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涉及他国人在留手续之行为,纵无刑事处分亦被重加评价。平成28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3案例即为一例。违反态样为帮助伪装滞在,端绪为当局摘发,在日约12年8月。违反期间一栏为空白,刑事处分一栏为「无」,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希望在留之理由为:愿继续经营公司;愿与外国籍恋人(在留资格「留学」)结婚。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事情为:为使外国人不正取得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签发内容虚假之在职证明书等,谎称其在自营公司任职。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イ):涉及他国人非法就劳或在留资格伪装之行为,列为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本案正面落入此目。
- 消极要素・第2之6:依退去强制理由事实之反社会程度而成消极要素。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 积极要素:经营公司这一活动,并未被评价为第2之3所称对本邦之贡献或不可或缺之角色。与恋人之关系亦未成立婚姻,无从承载第2之2之家族关系。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摘发)。
分水岭在哪里
依第3之框架,积极要素须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纵无刑事处分,仍因行为本身之性质而未获准。可读为落入第2之3(イ)之行为,被视为触及在留制度之根基。同属平成28年D类型之许可第1案例,失去在留资格之成因乃忘记提出更新申请,并无涉及他人在留之行为。可认为分开结论者并非有无刑事处分,而是行为之性质。
律师评注
刑事处分一栏为「无」,正是本案值得细读之处。提出2点。
第1点,故意与过失之定位。文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以及该文书将用于他人在留手续,本人对此认识到何种程度,在刑事案件中乃故意之内涵。惟入管实务长年沿用「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之运作。就责任主义射程这一论点,松村大介律师现正提起诉讼争讼之中。结论无从预先取得,惟认识之有无宜自违反审查阶段起即予主张。
第2点,经营者一方之资料管理。公司文书用于员工在留手续之场合,留存显示实际任职之记录,即为避免其后受到质疑之手段。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20件左右之摘录,无从据以认为此类型全无获准余地。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本所并不承诺相同结果,惟倾向仅为起点。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而面临强制退去之女性案件中,本所就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是否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向来实务,正面提起诉讼,现仍在争讼中。该案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
从事批发业之当事人遭遇骗购诈骗,本所以刑事告诉为端绪查明对方身分,取得7,500万日元和解金。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经营公司者,处理员工在留手续相关文书之方式,亦会波及自身之在留。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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