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8年・持他人名义旅券非法入国并以伪装日系人身分在留约19年3月而不许可|纵有持定住者之婚约者亦未获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日期间长达19年,并不当然转为有利。平成28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2案例即为一例。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端绪为当局摘发,在日期间与违反期间均约19年3月。刑事处分与退去强制经历均无记载。希望在留之理由为愿与外国籍婚约者(在留资格「定住者」)结婚。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事情为:持他人名义旅券非法入国,并以伪装日系人身分在留。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2):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之配偶者等・永住者之配偶者等・定住者)之家族关系属特别考量对象,惟本案尚在婚约阶段、婚姻并未成立,故无从承载此项。
- 消极要素・第2之3:使用他人名义旅券,近于(ウ)所举公文书之不正取得与行使。谎称日系人而在留一点,分量亦重。惟(イ)所指对象乃涉及他国人之行为,故自身在留之伪装是否直接落入该目,须查对条文确认。
- 消极要素・第2之5与第2之6:非法入国之后长达约19年3月之在留。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摘发)。
分水岭在哪里
本案具决定意义者,乃在留之起点本身即为持他人名义旅券非法入国。同属平成28年D类型之许可第4案例,违反期间约31年1月、较本案更长,惟系自行出头申告,获准定住者(1年)。可读出并非期间长短,而是在留之起始方式与暴露端绪,分开了结论。
律师评注
本案刑事处分并无记载,提出2点。
第1点,对文书名义与真伪之认识。刑事案件之中,此乃故意之内涵,理当受到检讨。惟入管实务长年沿用「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之运作。该运作是否妥当,牵涉责任主义之射程能否及于行政处分,乃松村大介律师现正争讼中之论点。结论无从预先取得,惟及早细致争执认识之有无,即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之基础。
第2点,婚姻之成立。对方既持定住者,若婚姻已成立,即有承载第2之2(2)之可能。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所载每年仅20件左右。相似经过之许可例并未刊载,无从据以否定获准之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之当事人,本所彻底分析证据,以被告人询问与反诘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经报道之重大案件亦有多数经验。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在留之起点既存问题,仅凭其后之年月,天秤便难以倾动,故建议及早咨询。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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