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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8年・自技能实习处逃亡且与日本人婚约者之同居未获认定而不许可|在日约2年3月、违反约1年3月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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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8年・自技能实习处逃亡且与日本人婚约者之同居未获认定而不许可|在日约2年3月、违反约1年3月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平成28年・自技能实习处逃亡且与日本人婚约者之同居未获认定而不许可|在日约2年3月、违反约1年3月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仅有婚约,无从构成家族关系之积极要素。平成28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1案例即为一例。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当局摘发,在日约2年3月、违反约1年3月。刑事处分与退去强制经历均无记载。希望在留之理由为愿与日本人婚约者结婚。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事情为:自技能实习处逃亡;与日本人婚约者之同居事实并未存在。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以与日本人在法律上结婚且有相当期间共同生活为积极要素。本案婚姻并未成立,同居事实亦未获认定,故无从承载此项。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脱离技能实习在留资格所许活动之经过,亦一并受到评价。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1年3月。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摘发)。第2之3所列素行不良之情事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依第3之框架,积极要素须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可置于天秤之积极要素几乎无从寻得。同属平成28年D类型之许可第5案例,在日约2年3月、违反约1年3月,端绪亦为当局摘发,数字完全一致;惟该案因脑出血之严重后遗症,须在本邦接受亲生子女家庭之照护,获准特定活动(1年)。可读出决定结论者并非数字,而是积极要素之内涵。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提出2点。

第1点,婚约与婚姻之别。指引列为积极要素者,乃法律上之婚姻与共同生活之实体。若确有结婚意愿,宜及早查明手续上之障碍,于违反审查之前促成婚姻成立,并备妥显示同居实体之资料。惟身体受拘束之后才成立之婚姻,往往受到较严格之审视。

第2点,自技能实习处脱离一事。若脱离之理由涉及劳动环境等问题,留存足以印证该情事之资料,即成为其后主张之基础。宜自违反调查阶段起留存于记录。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20件左右之摘录,并非该年判断之全部。纵然不许可案例中并列相近之情事,亦非因此决定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特殊诈骗案中担任接收角色并多次再度被逮捕之当事人,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并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取得全案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然以结婚为前提交往,是否办妥手续,在留之前景亦随之不同。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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