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8年・作为人身买卖被害者受公的机关保护而获特定活动(1月)|受国际机构支援并希望及早回国者获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7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留特别许可并非只用于延续在留,亦可用于保护与回国。平成28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7案例即为此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2月、违反约2月。刑事处分与退去强制经历均无记载。特记事项载明:作为人身买卖被害者受公的机关保护;受国际机构支援,希望及早回国。希望在留理由一栏为空白。许可内容为特定活动(1月)。被害之细节,本文不予深入。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7:人道考量所列举者为难病等治疗之必要性、因本国情势而回国困难、无国籍而无从送还。本案并不落入该列举本身,惟作为人身买卖被害者受公的机关保护之经过,可读为已作人道考量。
- 被害者性获得认定时之评价,与自行卖春或使他人卖春之行为(第2之3(エ))作为消极要素之案件,完全不同。纵然身处外形相似之处境,受害一方与加害一方在指引之上属截然不同之处理。
- 第2之9:端绪为警察逮捕,故不属自行出头。
- 消极要素・第2之5与第2之6:非法在留约2月,属短期;退去强制事由为非法残留。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本案具决定意义者,可读为公的机关之保护与国际机构之支援这一客观印证。许可内容既为特定活动(1月),可窥知在留特别许可乃用作安全回国之地位,而非延续在本邦之在留。同属平成28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1案例,在日约2年3月、较本案更长,惟存在自技能实习处逃亡,且与日本人婚约者之同居事实亦未获认定。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提出2点。
第1点,初期之记录。仅追究违反外形之调查,往往不会把本人所处状况留在记录之中。逮捕之后的阶段,以何经过来到本邦、其间发生何事,能否被准确记录,左右其后之评价。除侦查机关所备翻译之外,另行确保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翻译,意义即在此处。
第2点,与保护框架之衔接。公的机关或国际机构之保护记录,可为退去强制程序中之主张提供客观印证。纵然希望回国,其意愿与安全之确保亦宜反映于程序之中。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所载每年仅20件左右。找不到相似立场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特殊诈骗案中被认定为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之欺骗与胁迫性状况、犯意之不存在,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处于受害立场者,其事实能否准确留存于程序记录之中,最为紧要。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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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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