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8年・住院期间忘记提出更新申请且有重度意识障碍,在日约51年7月获在留特别许可|获准定住者(3年)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住院期间无从提出在留期间更新申请,本案例即属此种情形。平成28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3案例即为此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51年7月、违反约10月。刑事处分与退去强制经历均无记载。希望在留之理由为愿在本邦接受疾病治疗。特记事项载明:住院期间忘记提出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有重度意识障碍,出院无望。许可内容为定住者(3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7(1):有在本邦接受治疗之必要者,属人道考量下特别考量之积极要素。出院无望之状态,同时亦意味出国本身即有困难。
- 积极要素・第2之9:为申告非法滞在而自行出头。
- 积极要素・其他:在日约51年7月之生活基础。
- 消极要素・第2之5与第2之6:非法在留约10月及非法残留。期间尚短,而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第2之3所列素行不良之情事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疗养必要性与逾半世纪之在留基础并列,消极要素仅止于约10月之非法在留。获准之在留资格为定住者(3年)、期间较长,亦可读为对应疗养难以短期结束这一判断。同属平成28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2案例,在日约19年3月、在本邦期间亦长,惟系持他人名义旅券非法入国并以伪装日系人身分在留。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提出2点。
第1点,医疗事情之举证。以诊断书、住院记录、治疗预期、本国能否治疗之资料为主。第2之7(1)所举乃在本邦治疗之必要性,故除病名之外,尚须呈现须在本邦继续治疗之理由。
第2点,本人难以表达意思时之程序。宜及早建立由家人或代理人支撑出头与申请之体制,自违反调查阶段起把情事留存于记录。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每年公开者仅20件左右,案例集并非全面收录。与自身情事相近之许可例未获刊载,亦不能预告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受到世界范围报道之案件,本所均有应对实绩,中国籍当事人之重大案件亦有多数经验。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须要疗养者之在留问题,把医疗事情留存为客观资料乃其起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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