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8年・监护养育具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并出头申告,获准定住者(1年)|在日约5年10月、违反约2年7月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抚养持日本国籍子女之父母,其在留判断重心落在何处,本案例给出线索。平成28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2案例即为此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5年10月、违反约2年7月。刑事处分与退去强制经历均无记载。希望在留之理由为监护养育具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特记事项亦载明正在监护养育具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イ):与未成年且未婚之日本人亲生子女相当期间同居并监护养育者,属特别考量之积极要素。本案重心即在此处。
- 积极要素: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此项明确列入乃令和6年3月修订(依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积极要素・第2之9:为申告非法滞在而自行出头。
- 消极要素・第2之5与第2之6:非法在留约2年7月及非法残留。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第2之3所列素行不良之情事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在日约5年10月并不算长,惟与持日本国籍亲生子女之亲子关系及现实养育之实质,可读为超过约2年7月之非法在留。同属平成28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7案例,系随与日本人结婚之母亲来日之继子,15岁到日并持定住者在留资格,却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被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而未获许可(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素行面是否存在消极要素,即为分水岭。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提出2点。
第1点,监护养育之举证。宜结合子女户籍、住民票记载、同居期间、养育费负担、保育与医疗记录等,显示同居并现实履行监护。所需资料因案而异。
第2点,出头之前的准备。第2之9固以自行出头为积极要素,惟出头同时即是退去强制程序之开端。先备齐监护养育之资料再行出头,自违反审查阶段起构建主张较为容易。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载入案例集之案例每年仅20件左右,仅属实际判断之极小部分。公开案例中找不到与自身相同之组合,无须以此为悲观之由。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遭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抚养持日本国籍子女者,亲子关系与养育实质能以资料呈现到何种程度,往往左右结论。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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