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8年・非法入国约17年11月、婚姻约10月仍获在留特别许可|配偶为永住者且有1名日本国籍亲生子女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日期间全部为非法入国所致的违反期间,婚姻又未满一年。本文取自平成28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平成29年3月公开),属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4案例。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17年11月,违反期间亦为约17年11月。婚姻期间约10月,夫妻间无子女。配偶持在留资格「永住者」;案例集记载,配偶另有1名具日本国籍的亲生子女。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许可内容为在留资格「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惟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
- 积极・第2之2(2):与持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之人的家族关系。配偶的「永住者」落入此框。配偶若持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便不直接落入此项积极要素。
- 关于配偶另有日本国籍亲生子女一节:第2之2(1)(イ)所举者是与日本人亲生子女相当期间同居监护养育;然案例集所载系配偶的亲生子女,并未记载亦为申请人本人的亲生子女。故不宜断定直接落入该项,读为呈现家庭生活基础厚度的情事较妥。
- 积极・第2之9:自行前往官署出头。
- 消极・第2之5:约17年11月的非法在留期间。令和6年修订将其明示列为消极要素,此前被视为既可能积极亦可能消极。
- 消极・第2之6:非法入国这一退去强制理由(具体该当哪一款,须逐案核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本件非法在留长达约17年11月,婚姻亦仅约10月,然配偶为永住者,其家庭的生活基础已在日本扎根,此点发挥了作用。同年B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同为非法入国、在日约12年6月,端绪却是警察逮捕,并因入管法违反受有罪判决,婚姻在逮捕之后才成立。可见分界在于是否自行出头,以及婚姻何时成立。
律师评注
其一,非法在留期间较长的案件,决意出头之前的准备将左右结论。期间之长在令和6年修订后已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故须先将配偶的在留资格、家庭生活状况、与地域社会的关系整理成形。
其二,是在哪个阶段争取。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的次序推进,指引注4载明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配偶一侧的家族关系资料,亦宜在违反审查阶段提出。
其三,非法入国的案件中,关于入国经过的陈述会束缚其后判断。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并非许可的全貌。看不到自身情事,无须就此认定结论。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案件中,本所经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当事人案件,本所以彻底的证据分析及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松村律师自会见的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非法在留长达多年的案件,连同配偶一侧的家族关系一并呈现生活基础,将左右结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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