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8年・婚姻约11月仍获「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6年7月、配偶为永住者、子女为永住者配偶者等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结婚未满一年即行申请,同样有获准之例。本文取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平成29年3月公开的平成28年分案例集,属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3案例。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7年7月,其中违反期间约6年7月,在日生活几乎全程处于非法残留状态。婚姻期间约11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配偶持在留资格「永住者」,子女持「永住者配偶者等」。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许可内容为在留资格「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惟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
- 积极・第2之2(2):与持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之人的家族关系。配偶的「永住者」与子女的「永住者配偶者等」均落于别表第二之框。配偶若持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便不直接落入此项积极要素,故本件在结构上有利。
- 积极・子女利益:应保护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利益,明示始于令和6年3月修订。
- 积极・第2之9:自行前往官署出头。
- 消极・第2之5:约6年7月的非法在留期间。令和6年修订将其明示列为消极要素,同样情事若在今日申请,评价可能更为严格。
- 消极・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理由(具体该当哪一款,须逐案核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婚姻约11月甚短,违反期间约6年7月又长,然夫妻间子女持有正规在留资格、一家3人的在留形态齐整,这一点发挥了作用。同年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婚姻期间约7月且无子女,婚姻与同居实质亦受质疑。可见婚姻期间之短本身并不决定结论。
律师评注
其一,违反期间占据在日期间绝大部分的案件,须在出头之前将足以弥补期间之长的积极要素整理成形。本件中,子女的在留资格正起此作用。
其二,是在哪个阶段争取。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的次序推进,指引注4载明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子女的在留资格与入园状况,宜在违反审查阶段即行提出。
其三,婚姻期间短的案件,须依时序呈现自交往至结婚的经过。同居起始时点、住居状况、家计一体性等,均为着手之处。所需资料因案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所载每年约20件,相较实际许可件数只是极小部分。看不到相同情事的许可例,无须读成结论。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被指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案件中,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的欺瞒与胁迫情状、犯意不存在等,取得不起诉处分。
本所另有国际刑事案件、国民参审对象案件、受到全球报道之案件的办理实绩,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亦承办众多。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松村律师自会见的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婚姻期间较短的案件,及早呈现家人的在留形态与生活共同性,将左右结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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