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8年・卖春防止法违反等被判懲役1年6月缓刑3年、仮放免期间经营违法店铺而未获准|有日本人配偶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纵有出头申告这一有利入口,素行方面的消极要素一旦叠加,结论便难以移动。本文取自平成28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平成29年3月公开),属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2案例。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11年4月,其中违反期间约8年4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年,无子女。刑事处分为依卖春防止法违反及风俗营业等规制及业务适正化等法律违反,被判懲役1年6月、缓刑3年、罚金20万日元(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案例集列出的情事为:婚姻与同居实质受到质疑;仮放免期间经营违法按摩店而被逮捕。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之前。
- 消极・第2之3(エ):自行卖春或令他人卖春等显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 消极・仮放免期间的条件违反:仮放免期间脱逃或违反条件属消极要素。仮放免期间经营店铺而被逮捕,直接落入此项。
- 消极・第2之5:约8年4月的非法在留期间。
- 消极・第2之6:入管法24条4号ハ将从事卖春或其媒介等与卖春直接相关业务之人定为退去强制事由,并不以受刑罚为要件。
- 积极・第2之9:出头申告。惟已淹没于上述叠加之中。本件婚姻约1年、无子女、同居实质又受质疑,第2之2(1)(ウ)亦难有实质。
分水岭在哪里
同为平成28年A类型的许可第3案例,违反期间约14年6月,远长于本件却获准;该案既无刑事处分,亦无素行方面的消极要素。本件违反期间较短,却叠加素行不良与仮放免期间的条件违反,婚姻实质亦受质疑。可见倾斜天秤的并非在留期间长短,而是素行方面的评价。
律师评注
第一,起作用的并非刑之轻重,而是罪名的性质。本件懲役1年6月附全部缓刑,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全部缓刑者除外)。惟同条4号ハ将从事与卖春直接相关业务定为退去强制事由,不以受刑罚为要件。这正是「有了缓刑就能留下」这一理解行不通的典型。话虽如此,若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对素行不良的评价或有减轻余地。
第二,是仮放免期间的行为。仮放免期间的条件违反属独立的消极要素,且系本人判断的结果。关于仮放免的条件与就劳限制,宜在早期即取得准确说明。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即便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成排的类型,那也不能决定结论。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正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接连出现的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当事人案件中,本所以彻底的证据分析及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国民参审对象案件与经报道的重大案件亦承办众多。
另有作为特殊诈骗收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本所以彻底的侦讯应对与对不当侦讯的抗议,取得全案不起诉处分。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松村律师自会见的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素行消极要素成为问题的案件,刑事阶段的目标设定与仮放免期间的行为,将大幅左右其后的前景。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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