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8年・非法入国、在日约14年6月全程为违反期间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1年3月、无子女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非法入国,在日期间全部为违反期间,这样的案件同样有获准之例。本文取自平成28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平成29年3月公开),属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3案例。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14年6月,违反期间亦为约14年6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年3月,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许可内容为在留资格「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惟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
- 积极・第2之2(1)(ウ):与日本人有法律上的婚姻。惟无子女、婚姻约1年3月,并未完全满足该项例示。
- 积极・第2之9: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消极・第2之5:约14年6月的非法在留期间。令和6年修订将其明示列为消极要素;此前被视为既可能积极亦可能消极,故本件当时与今日对同一情事的评价可能不同。惟该项另有保留:若在此期间已与日本人及地域社会建立关系,则另作积极要素考量。14年6月之长,正是此项保留可能发挥作用的情形。
- 消极・第2之6:非法入国这一退去强制理由(具体该当哪一款,须逐案核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本件的消极要素是约14年6月的非法在留之长,积极要素仅有与日本人的婚姻及出头申告。仍获许可,可解读为婚姻实质未受质疑,素行方面既无消极要素亦无刑事处分,两者发挥了作用。同为平成28年A类型的不许可第2案例,违反期间约8年4月,短于本件,却因婚姻与同居实质受质疑并叠加刑事处分而未获准。可见期间之长本身并不决定结论。
律师评注
其一,非法在留期间较长的案件,决意出头申告之前的准备将左右结论。期间之长在令和6年修订后已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故须先将足以弥补的积极要素整理成形,再行出头。婚姻实质、与地域社会的关系、纳税与公共负担状况等,均为着手之处。
其二,是在哪个阶段争取。在留特别许可属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这一程序最后阶段的判断,而指引注4载明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资料只能自违反审查阶段起提出。非法入国的案件中,关于入国经过的陈述会束缚其后判断,经翻译进行的询问宜逐句确认内容。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并非获准案件的全部。公开资料里看不到自身情事,无须就此认定结论。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经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当事人案件,本所以彻底的证据分析及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松村律师自会见的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非法在留期间长达多年的案件,出头之前先将足以弥补期间之长的积极要素整理成形,将左右结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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