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9年・留学遭除籍后仍继续打工、以资格外活动不许可|违反期间仅约1月且无刑事处分亦未获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7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违反期间纵仅1月亦可不许可,本案即为示例。平成29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7案例即为本案。违反态样是资格外活动,端绪是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3年,违反期间约1月。刑事处分一栏为「无」,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希望在留之理由为愿继续工作。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事情为:持在留资格「留学」在留期间受学校除籍处分之后,仍继续打工。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正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6:资格外活动成为退去强制事由之问题。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仅约1月,此点比重有限。
- 积极要素・第2之9:具备在留资格该当性固属积极要素,惟除籍已使留学在留资格之基础丧失,「愿继续工作」这一理由亦无从承载此项。端绪又是警察逮捕,不符合出头申告。
- 积极要素・其他:家族关系、属人道上考量之情事、生活基础,均无记载。可见积极一侧无可置放之情事。
分水岭在哪里
依第3,积极要素须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违反期间仅约1月,极为短暫,惟天秤积极一侧无物可置。同属平成29年D类型之许可第5案例,违反期间约1年,长于本案,惟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另有在日约26年4月之生活基础,且系自行出头,取得定住者(1年)。可读为违反期间之短暫本身并不导出结论。
律师评注
本案刑事处分一栏为「无」,提出2点。
第1点,遭除籍时之应对。除籍使留学在留资格之基础丧失,亦引出资格外活动之问题。若于该阶段检讨在留资格之变更、转入他校、出国准备等选项,即有不再累加违反状态之可能。收到学校通知之时点,即是分歧点。
第2点,刑事处分之有无与入管之评价属两事。本案在无刑事处分之下仍未获准。不宜因无处分而轻看程序,宜自违反调查与违反审查阶段起,以资料呈现就劳之经过与生活之实情。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注4)。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载入案例集者每年仅20件左右。违反期间短暫固然不足,惟积极要素如何构成与举证,仍可改变前景。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于失去学籍之阶段前来咨询,可选之手段尚有余地。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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