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9年・向持「短期滞在」之外国人让与伪造在留卡而不许可|配偶持「技能」、子女持「家族滞在」仍未获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纵与家人同住亦未走向许可,本案即为一例。平成29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4案例即为本案。违反态样是提供伪造在留卡,端绪是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5年2月。违反期间一栏在原典中为空白。刑事处分一栏为「无」,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希望在留之理由为与同国配偶(在留资格「技能」)及子女(在留资格「家族滞在」)同居。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事情为:向持在留资格「短期滞在」在留之外国人让与伪造在留卡。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正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ウ):在留卡等之伪变造、不正受交付、行使、持有,属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把伪造卡片交予他国人之行为,因支撑他人在留资格之伪装,尤受重视。
- 消极要素・第2之6:退去强制事由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 积极要素・第2之2(2):受特别考量者,为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之家族关系。本案配偶持「技能」、子女持「家族滞在」,均属别表第一,故无从直接承载此项积极要素。
- 本案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是警察逮捕)。
分水岭在哪里
依第3,积极要素须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与家人同住这一情事既未落入第2之2(2)之框架,另一侧又置有涉及他人在留资格伪装之行为。同属平成29年D类型之许可第4案例,在日约4年、期间更短,惟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并自行出头而取得定住者(1年)。家族关系以何种在留资格为基础,可读为大幅分开评价。
律师评注
刑事处分一栏为「无」而仍未获准,本文即由此着眼,提出2点。
第1点,家族关系之结构。同属「与家人共同生活」,对方之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二抑或别表第一,在指引上之定位随之不同。配偶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留学、家族滞在等资格者,宜以「无从直接承载第2之2(2)」为前提,另行组建其他积极要素。
第2点,牵涉伪造文书之案件如何争执。文书真伪之认识与参与程度属刑事案件争点,其主张与证据亦影响入管手续。至于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这一运作之当否,松村大介律师现正以诉讼争执,结论无从预先取得。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29年分所载仅许可19件・不许可19件。家人之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一,或情事与不许可案例相近,均不足以据此断言没有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特殊诈骗案中被视为取款角色之20多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之欺瞒与胁迫状况、犯意之不存在,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家人所持在留资格之种类,是左右在留特别许可前景之起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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