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9年・留学遭除籍后向警察官出示他人名义在留卡而不许可|纵无刑事处分亦未获准的在日约1年1月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未受刑事处分而在留仍未获准,本案即为一例。平成29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3案例即为本案。违反态样是行使他人名义之在留卡,端绪是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1年1月。违反期间一栏在原典中为空白。刑事处分一栏为「无」,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希望在留之理由为愿继续学业。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事情为:持在留资格「留学」在留期间受学校除籍处分;以及向警察官出示他人名义之在留卡而被逮捕。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正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ウ):在留卡等公文书之伪变造、不正受交付、行使、持有,属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向警察官出示他人名义之卡片,正面落入此项。
- 消极要素・第2之6:退去强制事由究竟符合哪一号,须逐案查对条文确认。
- 积极要素・第2之9:具备在留资格该当性固属积极要素,惟除籍处分已使留学在留资格之基础丧失,欲以继续学业之愿望承载此项亦有困难。端绪又是警察逮捕,不符合出头申告。
- 积极要素・其他:在日仅约1年1月,并无生活基础或家族关系之记载。可见天秤积极一侧几乎无可置放之情事。
分水岭在哪里
依第3,积极要素须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纵无刑事处分仍未获准,可读为行为之性质本身即受重视。同属平成29年D类型之许可第6案例,亦无刑事处分,惟该案因亲子关系不存在审判确定,在本人未有参与之下丧失国籍,且系自行出头,取得定住者(1年)。非法状态之成因是否出于本人行为,可认为即是分水岭。
律师评注
刑事处分一栏为「无」而仍未获准,此点甚为重要。提出2点。
第1点,对文书之认识。凡涉及他人名义或伪造文书之案件,其来历与真伪之认识即成刑事案件争点。入管实务长年沿用「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之运作,其当否正由松村大介律师以诉讼争执。本案在无刑事处分之下仍未获准,具体呈现该运作之结果。
第2点,遭除籍时之初动。除籍会使留学在留资格之基础丧失。若于该阶段即检讨在留资格之变更或出国准备,或有避免走向依赖他人卡片之余地。纵欲继续学业,仍宜先行确立在留资格之前景。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载入案例集者每年仅20件左右之摘录。凡有文书方面之消极要素,获准之例固然稀少,惟结论并非因此确定。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特殊诈骗案中担任接收角色并多次再度被逮捕之当事人,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并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取得全案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在留资格之基础崩解之时能否行动,往往大幅分开其后局面。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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