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平成29年・违反觉醒剂・大麻・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被判惩役3年6月与罚金20万日元、因买卖违法药物而不许可|在日约17年6月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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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9年・违反觉醒剂・大麻・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被判惩役3年6月与罚金20万日元、因买卖违法药物而不许可|在日约17年6月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平成29年・违反觉醒剂・大麻・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被判惩役3年6月与罚金20万日元、因买卖违法药物而不许可|在日约17年6月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药物案件受实刑之后果,本案即为示例。平成29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2案例即为一例。违反态样是刑罚法令违反,端绪是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17年6月。违反期间一栏在原典中为空白。刑事处分为依觉醒剂取缔法违反、大麻取缔法违反、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违反被判惩役3年6月、罚金20万日元(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退去强制经历无记载。希望在留之理由为在本邦已有生活基础。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事情为:从事违法药物之买卖;以及上述刑事处分。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正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6:入管法24条4号チ把因违反药物相关法令而有罪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纵附缓刑亦不排除。本案属实刑,故亦落入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之4号リ。
  • 消极要素・第2之6:买卖药物这一行为性质。较之仅止于自用之案件,反社会性受更高评价。
  • 积极要素・其他:在日约17年6月之生活基础。此外并无家族关系或人道上考量之记载,亦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
  • 供参考:现行法之下,依50条1项但书,受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或符合4号チ者,仅在「不许在留将有欠人道上考量之特别情事」时方获许可。

分水岭在哪里

依第3,积极要素须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积极要素仅在留年月一项,天秤未动。同属平成29年D类型之许可第3案例,在日约24年、违反期间亦约24年,属长期非法入国案件,惟并无刑事处分,且幼年时经亲属等安排入国,又系自行出头,取得定住者(1年)。可读为决定结论者并非年月,而是素行。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刑事阶段之目标设定。4号チ纵附缓刑亦成退去强制事由,故若仅以减轻量刑为目标,在留问题无从解决。纵如本案涉及数部法令,若能于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不使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发生之可能。实际前景取决于证据关系,无从断定。

第2点,对药物之认识。持有或让与之对象是否为违法药物之认识、共谋之范围,均属刑事案件之主要争点。此处之主张与证据,亦直接影响入管手续中事实关系之框架。于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要件,即构成其后程序之基础。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20件左右之摘录。药物案件固然不许可并列,惟此非表示相同情事之下全无获准余地。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之当事人,本所以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经报导之重大案件亦多有承办。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药物案件之中,刑事前景与在留前景宜自最初即一并考量。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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