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9年・在自营餐饮店内使持「短期滞在」之外国人工作、受罚金50万日元略式命令并经当局摘发而不许可|在日约14年仍未获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自己店里让何人工作,决定了在留之成否。平成29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1案例即为一例。违反态样是助长非法就劳,端绪是当局摘发,在日期间约14年。违反期间一栏在原典中为空白。刑事处分为依入管法违反受罚金50万日元之略式命令。退去强制经历无记载。希望在留之理由为在本邦已有生活基础。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事情为:在自营餐饮店内,使持在留资格「短期滞在」等之外国人以女招待身分工作;以及上述刑事处分。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正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イ):涉及他国人非法就劳或在留资格伪装之行为,属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在自营店内使人就劳,正处此项之核心。
- 消极要素・第2之6:就助长非法就劳行为,入管法24条3号之4定有退去强制事由。
- 消极要素・素行:罚金50万日元略式命令这一刑事处分,使素行评价进一步下降。
- 积极要素・其他:在日约14年之生活基础。本案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是当局摘发)。
- 另,案例集并未提及卖春。此点与「自行卖春或使他人卖春」(第2之3(エ))属不同之消极要素,宜分别整理。
分水岭在哪里
依第3,积极要素须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积极要素仅生活基础一项,另一侧则并列涉及他人就劳之行为与刑事处分。同属平成29年D类型之许可第8案例,理由亦为在本邦之生活基础,惟在日约48年6月而违反仅约3月,原因是疾病所致之更新申请遗忘,且系自行出头。纵举同一理由,素行面消极要素之有无仍使结论走向相反。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故意与过失之要件论。对方之在留资格与能否就劳确认至何程度,在刑事案件中作为故意与过失受到检讨。惟入管实务长年沿用「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之运作。该运作含有责任主义射程可否及于行政处分之问题,松村大介律师现正以诉讼争执此点,结论无从预先取得。
第2点,刑事处分之定位。略式命令之罚金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惟入管法24条3号之4以行为本身为退去强制事由,故纵取得不起诉处分,该当性之问题仍有残留余地。正因如此,自刑事阶段争执行为之有无与认识之有无,方具意义。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以助长非法就劳为由之公开案例,平成29年分亦是不许可并列。惟案例集每年仅20件左右之摘录,无从据以认为此类型全无获准余地。本所曾在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案件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本所并不承诺结果,惟公开案例之倾向仅为起点。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而面临强制退去之女性案件中,本所就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是否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向来实务,正面提起诉讼,现仍在争讼中。该案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站在雇用外国人之立场时,把确认过程留于记录,即是守护自身之资料。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