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9年・非法残留仅约5月、婚姻约4年4月仍未获准|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与同居实质质疑相叠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违反期间只有约5月,婚姻期间却达约4年4月。仅看数字似属有利的组合,也可能不获准。本件属平成29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4案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10年7月,其中违反期间仅约5月,即十余年在留的绝大部分都持有在留资格。婚姻期间约4年4月,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配偶的在留资格案例集并无记载。不许可情事为对婚姻与同居实质的质疑,以及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第2之5(消极但轻):非法在留期间仅约5月,属该年B类型中最短之列。
- 第2之6(消极):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曾遭送还却再度陷入违反状态,此点会被评价。
- 第2之2(2)(被认定不落入):婚姻约4年4月已达相当期间,但此项要求准于(1),而(1)(ウ)以共同生活的实体为前提。本件实质受质疑,于入口处即被排除;配偶的在留资格亦无记载,是否属别表第二无从确认。
案例集未记载落入素行不良(第2之3)的情事。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年B类型许可第4案例对照,期间数字不决定结论这一点便十分清楚。该案违反期间约3年7月,是本件的7倍以上;婚姻期间约9月,仅为本件的五分之一左右;但配偶与子女均持「定住者」在留资格,夫妻间又有未成年子女,因而获准。
本件天秤未能倾斜,在于婚姻与同居的实质未获认定,以及存在被退去强制经历。违反期间之短固属朝积极方向的情事,但家族关系的积极要素一旦在入口处被排除,仅凭这一点不足以补足。
律师评注
第一,如何呈现同居实质。纵使婚姻期间超过4年,实质一旦受疑,家族关系的积极要素便不发挥作用。住民票的记载只是起点,租赁契约、水电燃气的名义、显示家计一体的资料、呈现生活连续性的记录,须整理为时间上不留断口的样态层层累积。所需材料因案而异,以上仅为一般性整理。
第二,存在被退去强制经历时的水准。有过往送还经历者,纵为相同的家族关系,所需的举证水准也会提高。自违反审查阶段起,即须具体呈现送还后的经过、再度来日的理由、目前的生活基础。依指引注4,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次序一错便会失去主张的机会本身。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案例是行政自身认定「相当于许可」的先例,但并非其全部,刊载止于每年约20件。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在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本所并非主张倾向定可推翻。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经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案件中,本所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缺乏犯意等情事,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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