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9年・入管法违反被判懲役3年缓刑4年、婚姻约1月而未获准|非法入国后已过约26年8月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这是婚姻期间被记录为约1月的案例。本件属平成29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3案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端绪是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26年8月,违反期间同为约26年8月,即超过四分之一世纪始终未持在留资格,为该年B类型中最长。婚姻期间约1月,夫妻间无子女。刑事处分为依入管法违反被判懲役3年、缓刑4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配偶的在留资格并无记载,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法判明。不许可情事为对婚姻与同居实质的质疑,以及刑事处分。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5(消极):约26年8月的非法在留,为该年B类型中最长。
- 第2之6(消极):非法入国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具体该当哪一款,须核对条文确认)。此外依入管法违反被判懲役3年这一量刑亦显示,其反社会性受到从重评价。
- 第2之9(不发挥作用):端绪为警察逮捕。
- 第2之2(2)(被认定不落入):婚姻期间指至特别审理官判定为止的期间,故约1月这一记录令人推想婚姻成立于与退去强制手续进行相近接的时期。实质亦受质疑,无子女,配偶的在留资格又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B类型许可第1案例同为非法入国,在日约17年9月、违反约17年9月,但端绪是出头申告,婚姻约1年5月且夫妻间有未成年子女,配偶持「永住者」、子女持「永住者配偶者等」,因而获准。
与本件的差别在端绪、家族关系的实质内容、以及有无刑事处分。滞留期间长这一点,本件与许可案例并无不同,可见倾斜天秤的是其余要素。在指引第3之下,成立于手续推进之后的家族关系,结构上难以被评价为积极要素。
律师评注
第一,缓刑守不住在留。入管法24条4号リ把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定为退去强制事由,但排除附全部缓刑者,本件懲役3年、缓刑4年并不落入该款。尽管如此仍进入退去强制手续,是因为非法入国本身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故仅回避刑事处分并不足够,须以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为射程来组建方针。
第二,结婚的时期。人身受拘束之后或手续推进之后才成立婚姻的案件并不少见。婚姻时期本身无法变动,故须以客观资料呈现交往经过、同居与共同生活的准备自何时开始、双方家人是否参与等情事。若在违反审查阶段未予呈现即行推进,依指引注4,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搜索之下找不到相同情事的许可例时,无需就此断定没有可能。因为案例集刊载止于每年约20件,并未网罗该年的判断。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在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在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以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经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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