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9年・非法入国约15年4月、被退去强制经历2回而未获准|婚姻约8月的实质受到质疑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已经自行出头,也没有刑事处分,结果仍未获准。本件属平成29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2案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15年4月,违反期间同为约15年4月,即自来日至判定始终未持在留资格。婚姻期间约8月,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有被退去强制经历2回。配偶的在留资格案例集并无记载。所举的不许可情事为:对婚姻与同居实质的质疑,以及被退去强制经历2回。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此项要素本件亦具备。
- 第2之2(2)(缺少判断前提):此项特别考虑者是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本件配偶的在留资格未见记载,故是否落入该项,从案例集无从确认。加之婚姻约8月又无子女,在所准用(1)(ウ)的相当期间共同生活一点上亦属单薄。
- 第2之5(消极):约15年4月的非法在留。
- 第2之6(消极):非法入国这一态样,以及被退去强制经历2回所体现的反复性。
- 素行不良(第2之3):无落入的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年B类型许可第2案例并列,轮廓便清晰起来。该案同为非法入国、端绪同为出头申告,在日约15年2月、违反约15年2月,期间结构几乎一致;但婚姻约2年1月,夫妻间有未成年子女,配偶与子女均持「定住者」,因而获准。
差别可归为三点:配偶的在留资格是否明确属别表第二、夫妻间是否有子女、以及是否存在被退去强制经历。既然期间数字大致相同,倾斜天秤的便是这些情事。
律师评注
第一,B类型的初期应对。咨询伊始最想确认的,是配偶持何种在留资格、已在留多久。若属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即直接连上指引第2之2(2)的积极要素;若属别表第一,则须另作组建。像本件这样配偶在留资格未被记录在案例集中的情形,也可能反映该点并未作为判断材料被推到前面。
第二,婚姻的实质与时期。婚姻期间指至特别审理官判定为止的期间,故约8月这一数字令人推想婚姻成立于与手续进行相近的时期。此时当局会留意结婚动机。交往经过、开始同居的时期、家计的一体性,宜依时间顺序以客观资料呈现。此外一旦存在被退去强制经历,同样的情事下所需的举证水准也会提高。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中没有刊载,并不等于没有获准。刊载止于每年约20件的摘录。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继续争讼。倾向只是起点,不是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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