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9年・婚姻约9月、非法残留约3年7月仍获在留特别许可|配偶与子女持「定住者」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结婚尚未满一年,也有获准的情形。本件属平成29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4案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8年7月,其中违反期间约3年7月,即来日之后有一段时间是持在留资格生活。婚姻期间约9月,为该年B类型许可案例中最短。配偶持在留资格「定住者」,夫妻间的未成年子女亦持「定住者」。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从记载无法判明。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积极・核心):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且准于(1)者。配偶与子女的「定住者」均属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
- 所准用(1)(ウ)的「夫妻间有子女等」(积极):婚姻期间仅约9月,但夫妻间有子女,形成以子女存在补足期间之短的结构。
- 子女利益(积极):子女已持在留资格在日本生活,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利益的保护必要性相当具体。此项明示出自令和6年3月修订。
- 第2之9(积极):本人自行出头申告。
- 第2之5、第2之6(消极):约3年7月的非法残留。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B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婚姻期间约3年7月,长于本件,却因以行使为目的把本人名义的在留卡提供给他人,并依窃盗与入管法违反被判懲役1年、缓刑3年而未获准(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端绪亦为警察逮捕。
与本件对照,分开之处在素行与端绪。本件违反仅为非法残留,无刑事处分,本人自行出头,家人又持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可读为在指引第3的天秤上,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婚姻约9月之短,由子女的存在得到补足。
律师评注
第一,婚姻期间较短案件的思路。指引第2之2(2)以准于(1)者为积极要素,故(1)(ウ)的内容会原样成为问题。该项载明「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夫妻间有子女等」,是包含期间与子女有无在内的多项情事的综合。期间较短时,可考虑以子女情事与生活一体性的厚实举证加以补足。
第二,宜及早备置的资料。配偶与子女的在留卡、住民票、显示家计一体的资料、呈现子女养育状况的资料,宜在违反审查阶段之前提出。依指引注4,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次序一错,连主张的机会本身都会失去。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并不具备统计上的网罗性,刊载止于每年约20件,并非该年许可案件的全部。故找不到相同情事的许可例,并不表示没有可能。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在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女性因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判断是否不需故意、过失这一长年实务见解提起诉讼。该案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经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