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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9年・遭送还后以假名非法入国并隐匿送还经历而出头,未获准|在日约19年5月、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1年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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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9年・遭送还后以假名非法入国并隐匿送还经历而出头,未获准|在日约19年5月、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1年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

平成29年・遭送还后以假名非法入国并隐匿送还经历而出头,未获准|在日约19年5月、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1年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自行出头之所以构成积极要素,前提是申告内容准确。平成29年分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5案例,正好展示了它的反面。

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19年5月,违反期间同为约19年5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年,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案例集所举的不许可情事为:遭送还之后以假名非法入国日本,并隐匿过往送还经历而向当局出头,另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9(形式上具备但失去实质):自行出头本身属积极要素。然而隐匿送还经历的出头,无法成立「已向当局澄清事实」这一评价。
  • 第2之6(消极):退去强制理由事实。属遭送还后再度非法入国,且使用假名。
  • 反复性(消极):被退去强制经历1回。
  • 第2之5(消极):约19年5月的非法在留。
  • 第2之2(1)(ウ)(单薄):婚姻约1年且无子女,不足以评价为相当期间的共同生活。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年许可第2案例并列,本案的意义便清晰起来。该案同为非法入国、端绪同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19年、违反期间约19年,婚姻期间约1年7月,夫妻间同样无子女,结果获许可「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差别在于遭送还后以假名入国这一经过,以及隐匿该事实而出头这一点。可见倾斜天秤的既非滞留长短亦非婚姻期间,而是向当局申告的诚实程度与入国的经过。在指引第3「明显超过」的判断中,牵涉虚伪的情事会强力朝抵销积极要素的方向发挥作用。

律师评注

第一,出头申告的准备。出头同时也是把此前经过全部澄清的程序。过往送还经历与姓名不一致,可能因当局记录或指纹核对而查明。隐匿之后出头,一旦查明便丧失信用,连本可取得的积极要素也一并失去。出头之前梳理经过,并就不利事实先行备好说明脉络,是关键所在。

第二,在哪个阶段争取。退去强制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推进。虚伪成为问题的案件,最初违反调查中的陈述往往就决定了整体评价。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事后改口的机会有限。此外,使用假名入国还可能产生刑事责任,故须兼顾入管程序与刑事程序制定方针。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最后谈案例集的定位。刊载止于每年约20件的摘录,并未网罗该年的许可案件。故公开案例的倾向只是起点,不是结论。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在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在国籍国签发的公的书类几乎不存在的困难处境下,本所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出头之前先备妥「说什么、怎么说」,在此类型中会大幅左右结果。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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