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9年・在日约30年11月、非法残留约23年1月仍未获准|被退去强制经历2回与婚姻约8月的实质质疑(A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日期间超过30年,本人也已自行出头,结果仍未获准。本件属平成29年分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3案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30年11月,为该年A类型中最长,其中违反期间达约23年1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8月,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有被退去强制经历2回。案例集把对婚姻与同居实质的质疑、以及被退去强制经历2回列为不许可情事。
依原典注记,在日期间、违反期间与婚姻期间均指至特别审理官判定为止的期间。婚姻约8月这一数字,令人推想婚姻成立于与手续进行较为接近的时期,但具体经过从记载无法判明。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此项要素本件亦具备。
- 第2之5(消极):约23年1月的非法在留。长期化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修订,此前亦可朝消极方向评价。
- 第2之6(消极):退去强制理由事实。有被退去强制经历2回,就反复同种违反这一点会被从重评价。
- 第2之2(1)(ウ)(被认定不落入):婚姻约8月难以评价为相当期间的共同生活,加之实质受到质疑,亦无子女。
分水岭在哪里
长期滞留本身并不决定结论。同年许可第2案例为非法入国,在日约19年、违反约19年,婚姻约1年7月,夫妻间同样无子女,却获许可。仅排列数字,与本件形态相近。
分开之处可读为两点。其一是被退去强制经历:曾遭送还却再度陷入违反状态,属难以用积极要素填补的消极要素。其二是婚姻实质:约8月的短暂期间与实质质疑相叠,家族关系一侧的积极要素几乎无从发挥。出头申告这项积极要素虽在,却未达指引第3所要求的「明显超过」。
律师评注
第一,有被退去强制经历者的前景。遭送还之后,会在一定期间内被拒绝上陆。该期间内再度入国,或期间经过后未持在留资格入国,本身即构成新的违反,并与过往经历合并评价。此段经过事后无法变动,故须以其为前提,尽量具体地呈现现有的家族关系与生活基础。
第二,结婚时期与举证。手续推进之后才成立婚姻的案件,当局会留意结婚动机。交往经过、走到结婚之前的生活记录、双方家人的参与等客观材料,宜依时间顺序整理呈现。再考虑令和6年修订已把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列为明示的消极要素,此类案件在当下判断中的负担可能更重。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仅补一句:案例集刊载止于每年约20件,并未网罗该年的判断。因此,公开案例中没有与自身相同情事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可能。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在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作为特殊诈骗收货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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