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9年・卖春防止法违反被判懲役10月缓刑3年、因卖春周旋未获准|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6年仍不许可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纵然判决附有缓刑,也不因此就能守住在留。平成29年分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2案例,把这一结构呈现得相当清楚。
违反态样为刑罚法令违反,端绪是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8年10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6年,夫妻间无子女。违反期间一栏在原典中划有斜线。刑事处分为依卖春防止法违反被判懲役10月、缓刑3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被退去强制经历从记载无法判明。案例集把此项刑事处分与从事卖春周旋列为不许可情事,并记载婚姻与同居的实质亦受到质疑。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3(エ)(消极・核心):令他人卖春等显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周旋正面落入此项。
- 第2之6(消极):退去强制理由事实的反社会性。
- 第2之9(不发挥作用):端绪为警察逮捕,出头申告的积极要素无从立起。
- 第2之2(1)(ウ)(被认定不落入):婚姻期间约6年已达相当期间,但此项要素排除假装婚姻并要求共同生活的实体。本件实质受质疑,于入口处即被排除,夫妻间亦无子女。
分水岭在哪里
若只看婚姻期间,与同年许可第4案例(婚姻约6年11月)相差不大。然而该案违反态样是因忘记更新申请而生的约7月非法残留,无刑事处分,且系出头申告,结果获许可「日本人配偶者等(3年)」。
指引第3以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为许可方向的检讨前提。本件最重一类的消极要素落在素行一侧,积极要素一侧又被婚姻实质的质疑削减。倾斜天秤的并非期间,而是素行。
律师评注
第一,缓刑与退去强制的关系。入管法24条4号リ把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定为退去强制事由,但附全部缓刑者除外。本件懲役10月、缓刑3年并不落入该号。尽管如此仍进入退去强制手续,可认为是因为对与卖春相关的行为,另有不以受刑罚为要件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规定(具体该当哪一款,须逐案核对条文确认)。把取得缓刑判决当作辩护终极目标,守不住在留。
第二,起诉前的阶段。周旋类型中,受谁指示、做了什么、对金钱流向有无认知,往往就是分岔点。若能在起诉前把此处厘清并取得不起诉处分,本案基于刑事处分的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本身或有不致发生的余地。此点无法断言,但就方针次序而言,取得不起诉在前。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素行方面存在消极要素的类型,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然而案例集止于每年约20件的摘录,并非该年判断的全部。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正属不许可占多数的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在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在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以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并办理过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受到报道的重大案件。
有女性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判断是否不需故意、过失这一长年实务见解提起诉讼,该案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刑事处分的内容左右在留归属的类型,起诉前阶段的方针决定会大幅分开结果。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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