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30年・希望与持定住者资格之同国人恋人同居,在日约6月而不许可|未成婚之交往未能构成积极要素(D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仅止于交往之关系将如何评价,此案即为一例。本文取自平成30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5案例,结论为不许可。违反态样系非法残留,端绪系警察逮捕,在日约6月、违反约5月。希望在留之理由为与持在留资格「定住者」之同国人恋人同居。并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案例集并未特别记述不许可之事情。同居之实体与交往之经过,亦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2):所列者乃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之家族关系而准于(1)者。定住者固属别表第二之在留资格,惟恋人这一关系并非法律上之婚姻,故不直接对应此项。同居之实体亦无记载。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系警察逮捕)。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 消极要素・第2之5:违反期间约5月,属短期。惟期间之短并不生出积极要素。
- 第2之3之素行不良与第2之7之人道考量,均无相应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案例集并未特别记述不许可之事情,此点本身即可读为并无可作积极要素之情事。在日约6月、违反约5月,数字甚小,消极要素亦难谓沉重;惟许可须以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为前提,积极要素既乏,结论便不生变。同年D类型之许可第2案例,违反约2年11月,较本案更长,却因监护养育具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并自行出头,获准定住者(1年)。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提出2点。
第1点,婚姻之有无这一分歧。仅止于交往之关系,无从纳入指引积极要素之框架。若确有结婚意愿,宜及早查明手续上之障碍,于进入违反审查之前促其成立。惟人身受拘束之后方成立之婚姻,往往受到较严格审视。
第2点,逮捕之后之应对。逾期在留而生活之人一旦遭警察逮捕,其后入管手续之前景,往往在最初数日之内大为改观。至勾留决定之72小时内说什么、不说什么,能否确保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翻译,即为分歧点。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所载仅20件左右,并非该年判断之全部。在留期间较短者纵然并无并列之许可例,亦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特殊诈骗案中被认定担任取款角色之20多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身处受胁迫之状况且并无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若仅止于交往阶段,及早厘清以何者立为积极要素,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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