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30年・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懲役1年6月缓刑3年仍不许可|纵有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之24条4号チ结构(D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纵然取得缓刑,亦无从连结至在留之维持,此即为一类型。本文取自平成30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4案例,结论为不许可。违反态样系刑罚法令违反,端绪系警察逮捕,在日约9年10月。违反期间一栏于原典中画有斜线。刑事处分为:以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懲役1年6月、缓刑3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之事情,亦为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受有罪判决。希望在留之理由为在本邦已有生活基础。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6:属药物相关法令之违反。入管法24条4号チ以因药物相关法令违反受有罪判决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并不排除附缓刑之情形。本案判决虽附缓刑,依此号之结构仍可读为落入退去强制事由。
- 同为24条之4号リ,则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全部缓刑者除外。各号结构互异,故须先特定该案所涉何号而后论。
- 积极要素・其他:在日约9年10月之生活基础。求留之理由仅止于此。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系警察逮捕)。
- 家族关系(第2之2)与人道考量(第2之7)均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决定性者可读为:退去强制理由所涉事实本身即为药物相关法令之违反。以为附了缓刑便能留在日本,此种理解或未把握24条各号之结构。同年D类型之许可第4案例,端绪同为警察逮捕,却获准定住者(1年);其违反仅止于忘记办理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且并无刑事处分,恰与本案形成对照。
律师评注
本案有刑事处分,提出2点。
第1点,目标之设定。药物案件之下,4号チ纵有缓刑仍属该当,故以取得缓刑为目标,无从连结至在留之维持。若能于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以有罪判决为前提之此号该当性本身或有不致产生之可能。虽无从断言,惟目标置于何处,正是左右结果之类型。
第2点,药物之认识。围绕持有与使用之认识而生之争执,乃刑事案件之核心。于刑事阶段彻底争执认识,亦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主张之基础。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无须故意过失,此做法之当否现仍在争讼之中。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所载仅20件左右。药物案件纵然找不到许可例,亦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一案,本所彻底分析证据,经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药物案件之下,不以缓刑而以不起诉为目标,即是分歧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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