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30年・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期间从事清扫工作,因资格外活动不许可|违反约9月未获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越出在留资格范围而工作,其归趋如何,此案即为一例。本文取自平成30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2案例,结论为不许可。违反态样系资格外活动,端绪系职员探知,在日约2年11月、违反约9月。希望在留之理由为愿继续工作。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之事情为:持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期间,从事清扫员这一收取报酬之活动。刑事处分并无记载,被退去强制经历与家族关系亦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6:资格外活动。所从事者已越出在留资格对应活动之范围而收取报酬,该在留资格之前提长期欠缺,此点受到评价。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 消极要素・第2之5:违反期间约9月。虽非长期,惟期间之短并不生出积极要素。
- 积极要素・第2之9:不符合出头申告(端绪系职员探知)。同一第2之9亦将符合别表第一之一表・二表在留资格该当性列为积极要素,惟本案实际从事之活动并不对应其在留资格。
- 积极要素・第2之2与第2之7:家族关系及人道考量之情事均无记载,此二项并未成为问题。
- 第2之3所列素行不良之情事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依第3之判断手法,积极要素须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决定性者可读为:求留之理由仅止于愿继续工作这一愿望,而指引列为积极要素之家族关系或人道考量之情事俱无。同年D类型之许可第4案例,端绪系警察逮捕,较本案更为不利,却获准定住者(1年)。在日约18年6月之生活基础厚薄,即是差异所在。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之记载,提出2点。
第1点,资格外活动中之认识与程度。此项违反之评价,随活动内容、有无报酬、是否持续而异。所从事活动是否尚有落于在留资格范围内之主张空间、是否曾信赖雇主之说明,宜自违反调查阶段起具体留于记录。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无须故意过失,此做法之当否现仍在争讼之中,故及早固定与认识相关之事实,意义甚大。
第2点,回归在留资格之选项。若尚有回到对应活动之可能,则在寻求在留特别许可之前,检讨资格变更或使雇用关系合规,亦有余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所载仅20件左右。资格外活动之类型纵然找不到许可例,亦不等于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因助长非法就劳而面临退去强制危机之女性一案,本所质疑退去强制事由无须故意过失之既往实务,就责任主义之射程提起诉讼,现仍在争讼之中。该案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一旦被疑越出在留资格范围工作,将活动内容与认识留于记录,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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