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30年・持他人名义旅券非法入国并伪装日系人在留,经职员探知不许可|与同国人配偶婚姻仅约4月尚有不足(D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伪造身分本身以制造在留之外形,此案即为一例。本文取自平成30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1案例,结论为不许可。违反态样系非法入国,端绪系职员探知,在日约17年3月,违反期间为今次入境之后约13年3月。希望在留之理由为与同国人配偶同居,婚姻期间约4月。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之事情为:持他人名义旅券非法入国,并以伪装日系人之身分在留。刑事处分并无记载,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ウ):所列者含在留卡等公文书之伪变造、不正取得、行使、持有。持他人名义旅券入境,以及以日系人这一虚假身分在留,乃伪造公家身分事项以整备在留外形之行为,可读为在同一方向上受到评价。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以虚假身分长期延续在留之经过本身,亦牵涉反社会性之评价。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为今次入境之后约13年3月。
- 积极要素・第2之2(2):配偶之在留资格并无记载,是否属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之家族关系,无从判明。婚姻期间亦仅约4月。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系职员探知)。
分水岭在哪里
依第3之判断手法,积极要素须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可置于天秤之积极要素几乎无从寻得。决定性者可读为伪造身分本身以制造在留外形一点。同年D类型之许可第8案例,系因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日本国籍者,违反态样同为非法入国,惟身分关系真实,且自行出头,终获日本人配偶者等(3年)。身分之真伪与发觉之端绪恰成对照。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之记载,提出2点。
第1点,涉及伪造或不正文书之案件中的认识问题。旅券与身分事项之真伪,本人认识到何种程度,在刑事案件中乃正面争点。惟入管实务长期沿用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无须故意过失之做法。此做法之当否,作为责任主义射程之论点现仍在争讼之中,本所亦正着力于此。自刑事阶段起即争执认识之有无,方为其后入管手续主张之基础。
第2点,婚姻期间较短时之举证。婚姻成立于发觉之前抑或之后,会受到审慎审视。配偶之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一抑或别表第二,主张之组建亦随之不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不许可案例中纵然并列相近之情事,亦非因此便定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以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之当事人,本所彻底分析证据,经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及经媒体报道之重大案件,本所亦多有承办。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涉及身分之案件,认识之有无自刑事阶段起如何留于记录,将左右其后之手续。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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