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平成30年・监护养育具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且有内缘日本人配偶,纵经职员探知仍获定住者(1年)|非法入国、违反约2年1月(D类型许可第5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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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30年・监护养育具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且有内缘日本人配偶,纵经职员探知仍获定住者(1年)|非法入国、违反约2年1月(D类型许可第5案例)

平成30年・监护养育具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且有内缘日本人配偶,纵经职员探知仍获定住者(1年)|非法入国、违反约2年1月(D类型许可第5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纵未自行出头,亦有获准之可能,此案即为一例。本文取自平成30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许可第5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系非法入国,端绪系职员探知,在日约14年3月,违反期间为今次入境之后约2年1月。希望在留之理由为:监护、养育具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另有内缘关系之日本人。特记事项亦载明其正在监护、养育具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并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所列者含相当期间同居并监护养育未成年且未婚之日本人亲生子女,本案可读为正落于此核心。
  • 内缘关系并非法律上之婚姻,故与日本人法律上结婚这一部分并不直接对应。惟共同生活之实体,可于其他情事之下受到斟酌。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3月修订明确列入,依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系职员探知)。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为今次入境之后约2年1月。与在日期间约14年3月之差,可读为曾一度出国而再度入境,惟详情并无记载。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依第3之判断手法,积极要素须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并无自行出头这一积极要素,仍获许可。决定性者可读为监护养育具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这一家族关系之核心。同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1案例,亦系非法入国并由职员探知发觉,在日约17年3月更长,却系持他人名义旅券入境并伪装日系人在留。家族关系之内涵即为关键。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提出2点。

第1点,端绪不利仍可由积极要素扭转。第2之9之出头申告固属有力积极要素,惟无此项并不等于不获许可。正因手续系由探知或逮捕而启动,及早举证家族关系之核心方为要紧。

第2点,内缘关系之举证。若无法律上之婚姻,唯有以住民票记载、住所与家计状况、周边人士之认知、子女养育之分担等事实层层累积,以显示共同生活之实体。若婚姻可行,及早查明手续上之障碍亦为选项。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端绪为摘发或探知者纵然找不到许可例,亦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遭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未能自行出头,家族关系之核心能否及早举证,足以左右结论。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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