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30年・因疗养中出国困难获认定,取得特定活动(1年)|非法入国约20年11月仍获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治疗之必要支撑起在留,此案即为一例。本文取自平成30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许可第3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系非法入国,端绪系出头申告,在日期间与违反期间均约20年11月。希望在留之理由为:愿在本邦接受疾病治疗;在本邦已有生活基础。特记事项载明:正在疗养之中,出国确有困难。并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许可内容为特定活动(1年)。症状之细节,此处不予深入。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7(1):因难病等而须在本邦接受治疗,属人道考量所列。本案连同出国困难获得认定一点,可读为正落于此项核心。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
- 积极要素・其他:约20年11月之本邦生活基础,以及与地域社会关系之建立。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20年11月。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故在现行指引之下,此点评价有转严之可能。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纵有逾20年之非法在留这一沉重消极要素,仍获许可。决定性者可读为疗养之中且出国确有困难获得认定。许可内容并非定住者而系特定活动(1年),可见所授地位乃与治疗必要相对应。同年D类型之许可第7案例,在日约60年且疗养之中,获准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与以家族关系为基础之地位形成对照。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提出2点。
第1点,如何显示治疗之必要。诊断与治疗经过之资料、本国能否治疗、移动本身对身体之影响,宜取得医疗机构之书面判断。仅抽象陈述愿继续治疗,尚有不足。
第2点,所授地位之性质。特定活动可读为对应治疗必要而授予之地位,故情事推移之下,更新之前景亦随之变动。为应对更新之场面,宜将疗养之延续与生活状况留存为记录。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所载仅20件左右。纵然找不到相同症状或相同期间之许可例,亦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人身受到拘束。本所与当局交涉,化解结婚与认知在手续上的障碍,并顾及刑事审判之举证备妥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以疗养必要为理由者,该必要性能否连同医疗凭据一并呈现,足以左右结论。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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