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30年・在留资格变更未获许可,其后未于出国准备期间内出国|纵有出头申告与2岁子女仍未获许可(C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自正规在留转为非法残留之场面,此案即为一例。本文取自平成30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C类型(外国人家族)不许可第1案例,结论为不许可。本人之违反态样系非法残留,端绪系出头申告,在日约10年10月、违反约8月。配偶亦属非法残留,在日约5年1月、违反约8月。子女于本邦出生之后陷入非法残留,违反期间约8月,年龄2岁。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之事情为: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未获准,其后未于作为出国准备期间所认可之在留期限内出国。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9:符合自行出头申告。此项固属有力积极要素,惟有之并非必获许可。
- 积极要素・第2之2(3):子女2岁,尚未到于本邦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受相当期间教育之阶段。
- 积极要素: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3月修订明确列入)。惟本案家族3人皆无在留资格,家族何以须在本邦一体延续生活,并无记载。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此外,未于所认可之出国准备期限内出国之经过,评价上属未遵从所给予之措置。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8月,属短期,此点并非沉重消极要素。
分水岭在哪里
依第3之判断手法,积极要素须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之决定性者,可读为在留资格变更未获准、且已给予出国准备期间仍未出国之经过。既曾获得遵从手续之机会,其评价即有别于自始欠缺在留资格之案件。同年C类型之许可第1案例,系母子出头申告,子女11岁且在本邦累积生活。子女之年龄与在本邦年月之厚薄,即为分界。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之记载,提出2点。
第1点,出国准备期间之定位。变更或更新未获准之阶段,须准确掌握此期间因何而给予。若欲在本邦续留,宜自变更申请阶段起提出积极要素之凭据,并预先设想未获准时之路径。
第2点,退去强制手续之三审结构。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而推进,在留特别许可属最末阶段之判断。到此阶段才行动往往为时已晚,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载20件左右。不许可案例中纵然并列与自身相近之情事,亦非因此便定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而成非法滞在,遭逮捕起诉。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本所仍搜集有利资料,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变更或更新未获准之局面,能否准确理解出国准备期间之含义再作判断,对其后前景影响甚大。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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