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30年・大麻取缔法违反被判懲役2年6月缓刑5年,婚姻约9年6月、违反期间仅约1月仍不许可(B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违反期间仅约1月,婚姻期间约9年6月,仍未获准。本件为平成30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4案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及刑罚法令违反,端绪是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12年6月,违反期间仅约1月。婚姻期间约9年6月,夫妻间无子女,配偶的具体在留资格亦无记载。刑事处分为依大麻取缔法违反被判懲役2年6月、缓刑5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所载不许可情事为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6(消极・核心):退去强制理由的反社会性。毒品相关法令违反不论实刑或缓刑,均集中于不许可一侧。
- 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消极):曾经送还而再度违反,此经过独立发挥作用。
- 第2之9(不发挥作用):端绪为警察逮捕。
- 第2之5(作为消极要素极轻):违反期间约1月,为同年B类型中最短,难以认为此点左右了结论。
- 第2之2(2)(无从确认):婚姻约9年6月为同年B类型中最长,然配偶的在留资格无记载,无从确认是否属别表第二。亦无子女。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B类型许可第4案例的婚姻约1年6月,仅约本件的六分之一;违反期间约8年4月,近于本件的百倍。该案仍因配偶为「永住者」、端绪是出头申告、又无刑事处分而获准。
此一对比所示,是置于天秤之上诸要素的轻重次序。非法在留的期间,与毒品犯罪及被退去强制经历相较,属较轻的要素。决定本件结论者,应是毒品相关法令违反的有罪判决、被退去强制经历,以及警察逮捕这一端绪。
律师评注
第一,缓刑的意义因罪名而截然不同。入管法24条4号リ把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定为退去强制事由,但排除附全部缓刑者;而同法24条4号チ把因毒品相关法令违反获有罪者定为退去强制事由,纵附缓刑亦不排除。本件懲役2年6月、缓刑5年,若依4号リ本不落入,然可能落入4号チ。若能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可能不使该事由的该当性发生。
第二,对毒品的认识。所持之物为大麻这一认识、与共犯者的意思联络、代人保管物品的经过等点,均属刑事阶段应彻底争取之事项。入管实务长年沿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需故意与过失」的做法,松村大介律师现正以诉讼追问其是否妥当。刑事阶段争到何种程度,会决定后续入管手续主张的基础。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一旦存在毒品相关法令违反,要在公开案例中找出许可例便极为困难。惟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未获刊载并不显示不存在许可。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持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名当事人以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以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
一名20多岁女性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本所就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的情状、犯意不存在等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
在多数罪名之下,即使获得缓刑,结果仍是退去强制,因此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判结审,均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全部工程;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其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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