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30年・在自营餐饮店雇用「短期滞在」外国人当女招待,被判懲役10月缓刑3年并罚金120万日元而不许可(B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日十三年、婚姻五年,结论仍未移动。本件为平成30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3案例。
违反态样是助长非法就劳,端绪为查获。在日期间约13年6月,违反期间一栏在原典中划有斜线。婚姻期间约5年1月,夫妻间无子女,配偶的在留资格亦无记载。刑事处分为依入管法违反被判懲役10月、缓刑3年并罚金120万日元(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不许可情事为:在自己经营的餐饮店,使持在留资格「短期滞在」的外国人从事女招待工作。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3(イ)(消极・核心):涉及他人非法就劳或在留资格伪装的行为。「短期滞在」不允许就劳,使其在店内工作即正面落入此项。第2之3把此类型与伪变造文书并列,显示其被评价为损害在留资格制度、触及出入国在留管理行政根本的违反。
- 第2之6(消极):退去强制理由的反社会性。懲役10月之外并科罚金120万日元,反映其被视为带有营利性的违反。
- 第2之9(不发挥作用):端绪为查获。
- 第2之2(2)(无从确认):婚姻约5年1月,然配偶的在留资格无记载,无从确认是否属别表第二。亦无子女。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B类型许可第2案例的违反期间长达约5年,却因端绪是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配偶与子女均为「定住者」而获准;该案婚姻期间约1年3月,仅约本件的四分之一。
本件天秤未曾倾斜,并非婚姻期间不够长。应是「使他人在不得就劳的在留资格下工作」这一违反性质、查获这一端绪,以及家族关系一侧无从确认是否由别表第二资格所支撑,三者相叠的结果。
律师评注
第一,量刑的位置。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并排除全部缓刑。懲役10月未超过1年,又附缓刑,故不落入该款。仍然进入退去强制手续,是因为助长非法就劳行为另经同法24条3号之4定为独立的退去强制事由。若能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可能不使该事由的该当性发生。
第二,认识的问题。是否知悉持「短期滞在」者不得就劳、对在留卡与旅券的记载核对到何种程度,均属刑事阶段应正面争取之事项。入管实务长年沿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需故意与过失」的做法,松村大介律师现正以诉讼追问其是否妥当。刑事阶段的主张,会成为后续入管手续的基础。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助长非法就劳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惟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在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公开案例的倾向只是起点而非结论,凭理论构成与举证上的工夫,有时可以超越。结果无从承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承办。
一位女性因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现仍在诉讼中正面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的界限。该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一名20多岁女性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本所就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的情状、犯意不存在等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自最初的会见直至公判结审,全程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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