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30年・借他人名义假结婚而非法入国,其后以婚姻同居为由出头申告仍不许可|在日约7年6月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自行出头这一点未能作为积极要素发挥作用。本件为平成30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2案例。
违反态样是非法入国,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7年6月,违反期间亦同,自入国之时起便无在留资格。婚姻期间约1年8月,夫妻间无子女。配偶的具体在留资格并无记载。无刑事处分。所载不许可情事为:借他人名义与日本人假结婚而非法入国;其后又以与正规在留外国人的婚姻及同居为由出头申告。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3(消极・核心):作为素行不良而受特别考虑的情事,包含涉及他人在留资格伪装的行为,以及公文书的伪变造与不正取得。借他人名义办理结婚登记进而入国,属以虚伪制作身分关系公共记录本身的行为,应被作为触及出入国在留管理行政根本的违反从重评价。具体该当哪一款,须逐案核对条文确认。
- 第2之6(消极):非法入国,且入国本身即建立于虚伪身分之上。
- 第2之9(积极,未能发挥):出头申告本属积极要素。惟本件被作为出头理由的家族关系,形成于虚伪入国之后。
- 第2之2(2)(无从确认):配偶的在留资格无记载,故无从确认是否属别表第二。亦无子女。
- 第2之5(消极):约7年6月的非法在留。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B类型许可第1案例同为非法入国、端绪同为出头申告,在日与违反同为约19年2月,长于本件两倍以上,却因配偶与子女均为「定住者」而获准。
期间之差本对本件有利,结论却相反。分歧处在于:入国经过是否含有虚伪身分关系的制作,以及家族关系是否由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所支撑。以指引第3的框架而言,出头申告这项积极要素确已置于天秤,却远不足以明显超过消极要素。
律师评注
第一,出头申告并非万能。第2之9所评价者是自主申告这一态度;申告所据的事实关系若含虚伪,该评价便大幅改变。在决定出头之前,须把入国与在留的经过逐一梳理,厘清哪一事实触及哪一评价要素。
第二,争取阶段的设计。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过往经过无法变更,但其后形成的家族关系实体、本人参与经过的程度与当时的认识,均属自违反审查阶段即可主张之事项。依指引注4,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迟延提出的资料,其价值随之降低。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涉及虚伪身分关系的案件前景严峻,此点由案例集的记载亦可读出。惟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未获刊载并不意味没有许可。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持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承办。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亦承办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受到全球报道的案件,处理中国籍当事人重大案件的经验亦多。
在多数罪名之下,即使获得缓刑,结果仍是退去强制,因此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判结审,均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全部工程;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其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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