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30年・配偶为「永住者」而获在留特别许可|无子女、非法残留约8年4月仍获「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夫妻间没有子女,结果会如何。平成30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4案例可作参考。
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8年7月,违反期间约8年4月,可见正规在留仅约三个月。婚姻期间约1年6月,夫妻间无子女。配偶的在留资格为「永住者」。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无法判明。许可内容为「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在同年B类型4件许可案例中,本件是唯一无子女、且获准资格并非「定住者」者。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积极・核心):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且准于(1)者。「永住者」属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纵无子女,(1)(ウ)所称「夫妻间有子女等」仅系例示,共同生活与相互扶助的实体若获认定,此项仍可立起。
- 第2之9(积极):自行出头。
- 第2之5(消极):约8年4月的非法在留。长期化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3月修订。
- 第2之6(消极):非法残留这一该当事实。
无刑罚法令违反或素行不良(第2之3)的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B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的婚姻约5年1月,为本件的三倍以上,却未获准。该案系在自己经营的餐饮店使持「短期滞在」的外国人从事女招待工作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端绪为查获,并依入管法违反被判懲役10月、缓刑3年并罚金120万日元(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
本件婚姻期间较短且无子女,然消极要素一侧并无刑罚法令违反。倾斜天秤者,应是配偶为「永住者」、本人自行出头、素行方面亦无问题记载,此三者的组合。
律师评注
第一,无子女案件的举证。婚姻的稳定与成熟,并不仅以有无子女衡量。同居的期间与实质、家计的一体性、双方亲属的往来、疾病与照护时的相互扶持、在职场与地域被视为夫妻的情事,均须以客观资料呈现。以上属一般性整理,具体组合须逐案斟酌。
第二,获准资格的意义。本件所获为「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配偶所持别表第二资格为何者,不仅影响第2之2(2)的适用,也反映于所获准在留资格的种类。若配偶持别表第一的资格,因不直接落入第2之2(2),构建方式本身即须更换。此点宜在违反审查阶段先行判断;依指引注4,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无须仅因没有子女便放弃。本件正是显示此点的公开案例。加之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持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承办。
一位女性因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现仍在诉讼中正面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的界限。该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在特殊诈骗收货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本所以彻底的侦讯应对与对不当侦讯的抗议,取得全部不起诉处分。
在多数罪名之下,即使获得缓刑,结果仍是退去强制,因此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判结审,均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全部工程;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其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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