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30年・在日约2年4月、违反亦约2年4月即获在留特别许可|配偶与子女为「定住者」、婚姻约1年5月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留时间之长并非获准的条件,本件即为一例。本件为平成30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3案例。
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2年4月,违反期间亦记录为约2年4月,为同年B类型许可案例中最短的在日期间。婚姻期间约1年5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配偶与子女的在留资格均为「定住者」。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无法判明。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积极・核心):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且准于(1)者。配偶与子女均为「定住者」。
- 子女利益(积极):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的利益,明示于令和6年3月修订。
- 第2之9(积极):自行出头。
- 第2之5(消极):约2年4月的非法在留,在同年B类型中属最短。
- 第2之6(消极):非法残留这一该当事实。
无刑罚法令违反或第2之3素行不良的记载,消极要素总体较轻。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B类型许可第1案例在日与违反同为约19年2月,本件则为约2年4月。两者在留时间相差八倍以上,却同样获准「定住者(1年)」。由此可读出:非法在留之长短,并非决定可否获准的中心。
另一方面,同年B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在日与违反同为约7年6月,仅就期间而言介于本件与第1案例之间,但该案无子女、配偶的在留资格亦无记载,且有借他人名义假结婚而非法入国的经过,终未获准。置于天秤者,应是家族关系是否由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所支撑,以及违反的性质。
律师评注
第一,婚姻期间短亦可构建。本件婚姻约1年5月。第2之2(2)要求准于(1)的家族关系,而(1)(ウ)所例示的「夫妻间有子女等」情事若存在,期间之短便可获得补足。以子女在留资格的资料、出生申报、同居实质的资料为中心。以上属一般性整理,具体组合须逐案斟酌。
第二,配偶持别表第一资格时的应对。留学、家族滞在、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场合,并不直接落入第2之2(2)。此时须改以着眼子女在日本就学的第2之2(3)、评价自主出头的第2之9,以及与地域社会的关系、纳税状况等要素层层累积,并在违反审查阶段之前予以呈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在留时间短者与长者同样列于获准之侧,这一点本身即示明公开案例的读法。惟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结论并不由是否获刊决定。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持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承办。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自最初的会见直至公判结审,全程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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