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30年・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懲役1年2月、被退去强制经历2次而不许可|在日约25年2月、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5年10月仍未获准(A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日期间已逾二十五年,一旦叠加毒品犯罪,结论便难以移动。本件为平成30年分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4案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及刑罚法令违反,端绪是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25年2月,违反期间仅约6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5年10月,夫妻间无子女。刑事处分为依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被判懲役1年2月(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另有依同法违反被判懲役1年6月、缓刑3年的前科,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有2次。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6(消极・核心):作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之反社会性。毒品犯罪属集中于不许可一侧的类型。
- 反复性(消极):既有同种前科,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有2次。违反与送还反复的经过本身独立地加重评价。
- 第2之9(不发挥作用):端绪为警察逮捕。
- 第2之5(作为消极要素较轻):违反期间约6月。就把长期化视为消极要素的旨趣而言,此点并非本件的重量所在。
- 第2之2(1)(ウ)(积极):婚姻约5年10月,无子女。另在日约25年2月所形成的生活基础,依第2之5的保留,亦可朝积极方向解读。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A类型许可第1案例在日与违反同为约10年8月,婚姻约3年且无子女,却因出头申告且无刑事处分而获准。本件在日期间远长于该案,违反期间仅约6月,反而未获准。
未能倾斜天秤者,既非生活之长,亦非婚姻之长。毒品犯罪再次获罪与被退去强制经历2次所积累的反复性,使本件未达指引第3所称「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的状态。
律师评注
第一,毒品犯罪特有的结构。入管法24条4号チ把因毒品相关法令违反获有罪者定为退去强制事由,纵附缓刑仍然该当。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且排除全部缓刑的4号リ,在此处有决定性差异。前科纵为缓刑,4号チ的该当性仍可能发生,故「既已缓刑便可在留」的理解相当危险。若能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可能不使该事由的该当性发生。
第二,对毒品的认识。持有与使用的认识、与共犯者是否通谋,均属刑事阶段应彻底争取之点。入管实务长年沿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需故意与过失」的做法,松村大介律师现正以诉讼追问其是否妥当。刑事阶段如何争取,会成为后续入管手续主张的基础。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毒品犯罪与被退去强制经历叠加的案件,要在公开案例中找到许可例并不容易。惟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未获刊载并不等于不存在许可。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的助长非法就劳类型下,亦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承办。
一名当事人以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以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受到广泛报道的案件,本所亦多次承办。
一位女性因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现仍在诉讼中正面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的界限。该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自最初的会见直至公判结审,全程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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