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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30年・在自营按摩店雇用「技能」在留者被罚金100万日元|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6年5月仍不许可(A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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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30年・在自营按摩店雇用「技能」在留者被罚金100万日元|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6年5月仍不许可(A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平成30年・在自营按摩店雇用「技能」在留者被罚金100万日元|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6年5月仍不许可(A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婚姻已逾六年,仍可能不获准。本件为平成30年分案例集A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违反态样是助长非法就劳,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9年10月;违反期间一栏在原典中划有斜线。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6年5月,夫妻间无子女。刑事处分为依风营法违反及入管法违反,受罚金100万日元的略式命令。所载不许可情事为:在自己经营的按摩店,使持在留资格「技能」的外国人从事按摩女的工作;另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3(イ)(消极・核心):涉及他人非法就劳或在留资格伪装的行为。不仅雇用无就劳资格者,使他人从事超出资格范围的活动亦包含在内。「技能」系针对特定领域熟练技能业务的资格,按摩女的工作在其范围之外。
  • 第2之3的旨趣(消极):此类型受从重对待,在于该行为从内部损害在留资格制度。与在留资格伪装、公文书伪变造并列定位,显示其被评价为触及出入国在留管理行政根本的违反。
  • 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消极):送还后再度违反,此经过独立发挥作用。
  • 第2之9(不发挥作用):端绪为警察逮捕。
  • 第2之2(1)(ウ)(积极):婚姻约6年5月,无子女。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A类型许可第1案例在日与违反同为约10年8月,自入国以来并无在留资格,却因婚姻约3年、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而获准。仅看婚姻期间,本件长逾一倍,可见倾斜天秤者并非期间。

分歧处在退去强制事由的性质与暴露端绪。利用他人在留资格使其工作,属与单纯超过在留期限不同层次的消极要素;加之端绪为警察逮捕,出头申告这项积极要素亦随之丧失。

律师评注

第一,纵以罚金了结,退去强制手续仍无从回避。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罚金100万日元的略式命令并不落入该款。手续仍然推进,是因为助长非法就劳行为另经同法24条3号之4定为独立的退去强制事由。若能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余地不使基于该事由的该当性发生。

第二,故意与过失的问题。「技能」的范围包含哪些业务,对雇主并不易于准确判断。是否核对过在留卡的记载、是否获得关于资格范围的说明,在刑事阶段值得正面争取。惟入管实务长年沿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需故意与过失」的做法,松村大介律师现正以诉讼追问其是否妥当。刑事阶段的主张,会成为后续入管手续的基础。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助长非法就劳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惟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在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公开案例的倾向只是起点而非结论,凭理论构成与举证上的工夫,有时可以超越。结果无从承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女性因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现仍在诉讼中正面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的界限。该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一名20多岁女性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本所就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的情状、犯意不存在等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

在多数罪名之下,即使获得缓刑,结果仍是退去强制,因此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判结审,均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全部工程;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其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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