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30年・纵为出头申告仍因婚姻同居实质受质疑而不许可|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1年5月、非法残留约1年8月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自行出头申告,仍未获准。本件为平成30年分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1案例。
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4年9月,违反期间约1年8月,可知来日之初约有三年持有在留资格。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年5月,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有无被退去强制经历,从记载无法判明。所载不许可情事只有一项:婚姻与同居的实质受到质疑。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被认定不落入):纵有与日本人的合法婚姻,此项仍要求「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婚姻稳定且成熟」。实质既受质疑,单凭已办结婚登记并不足够。
- 第2之9(积极,发挥作用而不足):自行出头属积极要素。惟指引注4载明,纵有应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亦非必然获准。
- 第2之5(消极):约1年8月的非法在留,在同年A类型中属较短。
- 第2之6(消极):非法残留这一该当事实。
无构成第2之3素行不良或刑罚法令违反的记载,就消极要素而言,本件反属较轻。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年A类型许可第4案例并置更易看清。该案在日约3年3月、违反约2年3月、婚姻约1年8月,端绪同为出头申告,亦无子女与刑事处分。违反期间长于本件,却获许可。
可见本件并非因消极要素沉重而未获准,而是积极要素一侧未能立起,天秤因此未曾倾斜。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朝许可方向审酌;婚姻实质若未获认定,可供超越的积极要素便无从置于天秤之上。
律师评注
第一,宜预先设想疑义产生的场面。夫妻分别接受询问。相识经过、同居起始时间、生活费分担、假日如何度过等处若说明不一,该出入本身即被记录为疑义的根据。经翻译进行的询问,措辞的细微处难以留存于调书,事后更正并不容易。确保一名立场为当事人本人服务的翻译,意义正在此处。
第二,争取的阶段。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若在违反审查阶段未提出化解疑义的资料,又未对认定保留不服即行推进,该评价会被后续阶段沿用。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住民票、租赁契约书、家计一体性的资料、与亲属及职场往来的资料,正是在早期阶段才具意义。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婚姻实质受质疑的案例集中于不许可一侧,但这同时是化解疑义的举证未能到位的记录。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持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承办。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一位女性因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现仍在诉讼中正面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的界限。该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自最初的会见直至公判结审,全程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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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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