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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30年・非法入国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1年6月、1名未成年子女、在日与违反期间同为约3年1月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5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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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30年・非法入国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1年6月、1名未成年子女、在日与违反期间同为约3年1月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5案例)

平成30年・非法入国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配偶婚姻约1年6月、1名未成年子女、在日与违反期间同为约3年1月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5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自始并无正规入国经历,仍取得许可。本件为平成30年分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5案例。

违反态样是非法入国,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3年1月,违反期间亦同,自入国之时起便无在留资格。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年6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与子女的年龄、国籍、就学状况均无记载。许可内容为「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积极・核心):与日本人合法结婚,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夫妻间有子女等,婚姻稳定且成熟。约1年6月的婚姻与1名未成年子女,正面支撑此项。
  • 第2之2(1)(イ)(积极):对未成年且未婚的日本人亲生子女相当期间同居监护养育。夫妻一方为日本人,子女通常依国籍法2条1号具有日本国籍。
  • 子女利益(积极):应保护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利益,明示于令和6年3月修订。
  • 第2之9(积极):自行出头。
  • 第2之6(消极):非法入国。自始未曾取得有效在留资格,此点可能比非法残留受到更重的评价。
  • 第2之5(消极):约3年1月的非法在留。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A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的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轻于本件,端绪同为出头申告,婚姻期间约2年2月且长于本件,却因婚姻与同居实质受质疑而未获准。

本件态样更重,仍获许可。差别在于夫妻间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已具体成形。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朝许可方向审酌;对具日本国籍的子女的监护养育,属足以超越态样之重的积极要素。

律师评注

第一,正是在非法入国的案件中,子女情事的举证格外有力。入国经过本身无法变更,但与子女现实同居并养育这一事实,可凭出生届、住民票的户内记载、母子健康手册、托儿所与学校的在籍资料、健康保险被扶养者记载等呈现。第2之2(3)把在日本初等中等教育机关接受相当期间教育者及其监护养育者列为独立积极要素,子女已就学时,该事实同样关联评价。

第二,入口的选择。非法入国的案件中因查获或逮捕而暴露者不少,那样便缺失第2之9这项积极要素。依注4,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家庭资料宜在违反审查阶段之前备齐。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即便态样为非法入国,公开案例中现实存在获准之例,这一事实本身即是起点。惟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结论并不取决于是否获刊。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的助长非法就劳类型下亦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在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亦承办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受到全球报道的案件,处理中国籍当事人重大案件的经验亦多。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自最初的会见直至公判结审,全程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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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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