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元年・为使其他外国人不正当取得在留许可而向入管提交伪造文书,以非法入国状态在日约17年1月而不许可(D类型不许可第8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纵无刑事处分,仍因素行方面之消极要素而未获准,本案例即为一例。令和元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8案例即为本案。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及行使伪造文书等,端绪为入管职员探知,在日约17年1月、违反约17年1月,在日期间全部即违反期间。并无刑事处分。在留希望理由为本邦有生活基础。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事情为:为使其他外国人不正当取得在留许可,向入管提交伪造文书。退去强制经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イ):涉及其他外国人在留资格伪装之行为,属特别予以考量之消极要素。为他人向入管提交伪造文书,正面符合此项。
- 消极要素・第2之3(ウ):伪造变造公文书及行使,亦为该项所举之消极要素。本案系为他人而非为自身在留之行为,惟就扭曲入管审查本身一点,可读为反社会性受到高度评价。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17年1月,在日期间全部即违反期间。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端绪为职员探知,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
- 积极要素:本邦有生活基础一点固可考量,惟该期间全部均属非法在留,评价因而有限。
分水岭在哪里
并无刑事处分一点,通常本可成为有利情事。纵然如此仍未获准,即呈现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与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并不依附于刑事处分有无之构造。同属令和元年D类型之许可第4案例,系在日约22年9月、生于本邦之日系第3代,其消极要素仅止于违反期间约7月之非法残留。长期在日之事实唯在该期间之内容不受质疑之时,方能作为积极要素发挥作用。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惟退去强制之判断自行推进。提出2点。
第1点,故意与过失。纵无刑事处分,入管仍会认定提交伪造文书这一事实并作为消极要素。是否知悉文书系伪造、受何人委托担任何种角色,在刑事案件中即以故意或共谋之认识正面争执。另一方面,入管实务长期沿袭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需故意与过失之运作,责任主义射程所及之此一争点,松村大介律师现正于诉讼中争执。正是在没有刑事处分之案件之中,此一问题尤为尖锐。
第2点,违反审查阶段如何争执。就非法入国这一退去强制事由之该当性本身,以及被认定为素行消极要素之事实,二者均须自违反调查阶段起留下主张与反证。对认定或判定不保留不服而径行接受,至异议申出阶段争点即在事实上被封锁。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收录20件左右,仅呈现实际判断之极小部分。被指涉及他人在留手续之案件,依参与程度评价亦可能改变。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女性因涉嫌助长非法就劳而面临强制遣返,本所正在进行诉讼,正面质问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是否妥当。该案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不获受理之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纵然取得缓刑判决,多数罪名之下结果仍是退去强制,因此本所把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置于最优先。自会见之初动至审判终结,全程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站在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立场。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亦可与合作之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然没有刑事处分,入管手续之中仍会进行独自之认定。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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