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元年・持「留学」在留期间受除籍处分后仍继续打工,因资格外活动不许可|纵无刑事处分仍未获准(D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纵无刑事处分,亦有可能无从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令和元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5案例即为此例。违反态样为资格外活动,端绪为摘发,在日约4年3月、违反约9月。并无刑事处分。在留希望理由为愿继续工作。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事情为:持在留资格「留学」在留期间受除籍处分之后仍继续打工。退去强制经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6:资格外活动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惟究竟符合哪一号,须逐案查对条文确认。受除籍处分而留学在留资格之基础已失之后仍继续工作,即为受质疑之处。
- 端绪为摘发,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
- 积极要素・第2之9后段:具备别表第一之一之表、二之表在留资格该当性固属积极要素,惟因除籍处分,作为留学之活动基础已失,对其他在留资格之该当性亦未获呈现。
- 第2之2之家族关系、第2之7之人道考量所对应之情事,均无记载。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9月。
分水岭在哪里
本案之消极要素本身并非重大犯罪。纵然如此仍未获准,可读为天秤另一侧无从放置积极要素。在留希望理由仅止于继续工作,与指引所列积极要素并无衔接。同属令和元年D类型之许可第3案例,系因遗忘更新申请而成非法残留,惟其人自行出头,且有印证在留资格该当性之事业实体。可见决定结论者并非消极要素之轻重,而在积极要素之有无。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就初动与举证之方式提出2点。
第1点,在籍基础丧失之时的应对。除籍或退学使在留资格之前提消失。于该时点须判断系研讨变更在留资格,抑或先行出国;继续工作并非选项。收到学校通知之阶段即行咨询,即为分岔点。
第2点,积极要素之发掘。指引之积极要素以家族关系、人道考量、在留资格该当性、出头申告为中心构成。不宜仅陈述愿继续工作之希望,而须整理并主张在就劳处之角色、与地区社会之往来、纳税状况、在留资格该当性之可能。经摘发而暴露者欠缺第2之9之积极要素,唯有厚实呈现其他要素。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收录20件左右。失去留学在留资格者之案件数量众多,获公开者仅其一部分。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办理以中国籍人士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本所亦具备国际刑事案件、陪审(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及经全球报道案件之办理实绩,中国籍人士之重大案件多有承办。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不获受理之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失去在籍之阶段所作判断,大幅左右其后在留之成否。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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